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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近几年来,关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的提法引起社会的关注。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无疑是我国法院队伍建设所应追求的境界和目标。“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要靠公正、廉洁的审判工作机制和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浇铸已成为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为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制订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但就世界许多国家为保障法官的高素质,造就一支精英化、职业化、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所实行的高薪制及高薪制对法官素质保障的问题却没有提及,也被关心法院队伍建设,关注审判事业的人们所忽略。当然,法官的高薪制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所限,肯定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话题。作为法官,我们知道这是一个不容易实现的制度,但论述高薪制的必要性以期引起广泛的讨论,对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需要高薪制

  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职业群体,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于诉至法院的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判进行处理,使社会各类纠纷得以化解,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社会秩序趋于稳定。法官通过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民众心目中,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也正因为如此,法官职业对从事该职业者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以保证对复杂的各类纠纷有正确的理性认识;要有较强的法律思辩能力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廉洁。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官职业是一个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十分辛苦的职业。社会生活的各类纠纷集中表现了社会的复杂性。诉诸法院的案件是其他途径无法处理的最难最棘手的纠纷。法官作为专门从事解决纠纷的职业者,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代表正义与邪恶进行抗争,在繁重的办案任务面前,其承受的精神压力,面临的各种危险可想而知。有些法官被恶势力所害付出生命;有些法官,象海口中院陈援朝那样积劳成疾累死在审判岗位上。法官作为法律-社会发展的推动器,社会秩序稳定的调整器的忠诚捍卫者,其对社会的贡献是巨大的。而法官,尤其是生活工作在贫困市县、边远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的许多法官,收入微薄,工资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家庭生活还徘徊在温饱线上下。这样的境况,对法官是不公平的。基于法官的作用和法官目前工资低收入的境况,法官得以高薪,应当是合理的。今后,呼吁社会予以重视,也是必要的,法官职业的从业者是在司法和生活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又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用自己丰富的司法经验去造法的充满法律智慧的一个高素质的团体。霍尔斯曾说过这样的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它的内在逻辑,而是适用法律的法官的丰富的社会经验。法官职业是关系到国家法律的适用和社会正义维护的特殊职业。法官通过法律的适用定纷止争,促进经济发展,为民众安居乐业提供保障,同时法官在运用法律中造法,促进法律的完善和推动法治的发展。因此它要求法官职业者具有比较高的素质。著名学者哈耶克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重要,适用法律实现法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去体现法律最高意义的法官亦尤为重要。美国学者约翰?亨利则称法官的特点具体概括为:“年龄、经验、精英”是很有道理的:年龄有利于权威的树立;经验是对复杂的社会问题能作主客观分析,对当事人是非曲直判定的基础;精英则是法官这一崇高而充满智慧的职业的一个从业要求。英、美、日等国普遍认为,法官应当由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智商较高的社会精英担当。许多发达国家都规定从事法官职业的毕业生须通过特别考试并完成一定年限的特别司法训练才能从事法官职业。法官的地位是尊崇的,在美国,在公法或私法实践中,不少于有10年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才有希望得到法官职业的提名人。英国、新加坡、印度要求担任律师7年以上才有可能被选任为法官。由此可见,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也是非常高的。给法官这一需要智慧才能完成好工作的高素质者以高薪,一方面是对具备高素质者长期专业训练的必要性的肯定,也是对精英化社会人才的一个公平的评价。从另一方面上讲,吸引和激励社会上高素质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实行法官职业高薪制也是一个有效的必要手段。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与其他民主法治国家相比,整体法律素养不高。许多从事法学教育的专家学者、知名的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都不愿进入法官职业。2000年,最高法院在北京招聘法官,北京市将近4000名注册律师,至招聘期满仅有一个已被停牌半年的律师报名。最高法院招聘进入法官系列的法官都是级别高的法官,都没有什么人响应前往,这反映出一个问题,法官这个职业不是大家所追求的,至少不是律师所追求的。这跟西方国家和日本等法治国家,当法官是律师追求的最高目标相比,反差很大。这里,固然原因很多,但其中法官的低薪收入是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执业律师是高收入群体,其执业的年收入远不是公务员工资制的法官所能比的。而律师工作的压力和风险比法官要小。法官职业的价值是多方面的,法官法定工薪收入量也是一个衡量标准。在美国最成功的法官的收入是最成功的律师的1/5.肯尼迪大法官到中国来时曾问过陈光中教授,中国最成功的律师的收入与最成功的法官的收入之间的差距有多大﹖陈教授说大约是50到100倍。肯尼迪大法官说这可不好,这样会使优秀的法官回流到律师的队伍中去。我国的律师不选择法官职业,获得司法资格的法律人才,也不会向往法官职业;而目前,已在法院工作多年的许多资深法官则放弃法官职业,选择了律师行业,法院人才的流失十分严重。其中法官低薪制是主要原因之一。社会上高素质人才不想进,法院精英人才弃业外流,这是中国法官职业的一种悲哀。因此,中国法官职业化需要高薪制,中国法官的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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