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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裁判的司法理念是每一名法官在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的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理性感知。在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学历、经历和年龄的不同,导致法官的司法理念不尽相同,体现在对同一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决都会有所不同,特别是当法律空白、法律滞后、法律冲突的时候,法官的意见经常会出现严重分歧。如果同样的案件,法院与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做出的判决经常不同,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也有极大损害。笔者拟就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做粗浅地分析,以期通过树立正确的裁判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

  一、树立统一的裁判司法理念的重要性

  1.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突出和明显的社会变化莫过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并由此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诸如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观念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这要求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必须不断完善和调整,使自己的裁判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2.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成文法一经公布便揭开了该法局限性问题的序幕,主要体现在其滞后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通过完善成文法只能在程度上减弱而难以完全克服。因为任何实体法的制定都不可能包罗万象,涵盖一切法律关系,更何况我国的成文法在立法上都以原则性规定为主,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法官裁判任意性的可能。树立统一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弥补成文法带来的漏洞,保持裁判的统一性。

  3.法官队伍素质差异性的要求

  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这是历年来法官选任制度不规范所决定的,主要表现为法官的经历不同、文化素质不同、接受法律教育程度的不同。这导致法官的司法理念大不相同,直接反映在法官对案件证据认定、案情判断和最后裁判的不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城市和乡村、东部和西部的法官整体素质差异更大。

  二、树立怎样的裁判司法理念

  1.依法裁判,克服片面的机械唯物主义的思想

  法官依法裁判,要求法官准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以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克服机械唯物主义的思想。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必须全面,把握法律的精神,避免机械地运用法律。有这样一起案例,甲从乙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付房屋以后,甲发现该房屋有一间四周都没有门,遂起诉乙房产公司要求为其开一扇门,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乙一定要在讼争的房间开一扇门,乙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该案法官虽考虑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他没有从房屋买卖合同的本身去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运用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处理该案。因为一般房屋买卖合同,每一间房屋都应当有门供住户进出,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无需在合同中约定。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该间房屋无需开门。最高法院黄松有副院长说得好:“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如果法官未能从法律精神的基本要求出发,片面地、机械地适用法律,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

  2.合情合理,不能超越时空的概念

  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自己感觉不尽合理。出现法律和情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其内在的原因在于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如果法官机械地运用法律来处理当前的案件,就可能出现合法但不尽合理的现象。这就要求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本着贯彻法的价值精神,使得实施法律的结果符合情理。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为结婚购置一套新房,由某装修公司为其装修,一个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王某诉至法院称,事发后自己经常作噩梦,不敢去刚装修的新房;其女友亦称坚决不能在死过人的房间内结婚。因此,要求装修公司购入该房,赔偿其相应质量房屋一套,或支付相应的价款。法院判决认为,油漆工在进行装修时吊死在新房内,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并未受到任何损害,装修质量也符合要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当时之所以如此判决,是认为王某受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支持其诉请有赞同封建迷信之嫌。笔者认为,该案之所以被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就是因为法官的裁判犯了超越时间、空间的错误。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诉请是否合理,当然首先看法律的规定。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来综合考虑。我们应当用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来约束当事人,因为法律所维护的也是一种符合社会情理的秩序。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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