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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正义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自古至今,人类社会尽管对正义有无数不同的解释,但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崇高的价值、理想和目标。” 正义一词来源于拉丁语Justitia,其基本含义是公平、公正。正义的实现方式很多,但普遍认为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优于实施正义的其他任何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正义是司法活动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也是人们对司法的终极企盼。司法的具体实施者是法官,因而法官就自然成为司法正义的掌门人。英文中大法官称为Justice,该词含有正义、公正之意。由此看出,法官与正义有着渊源的联系。在西方人眼中,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正义被“普遍认为法官和执法者所应具有的品质。”因此,司法正义的实现要求法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更需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而正义的品格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成分。正如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所言,“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其为重要。”德国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利希宣称,“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一方面,即使立法存在着不公正和缺陷,公正的司法也可以矫正这些缺陷,从而使立法的正义价值最终得到完整的实现。另一方面,良好的立法由于不公正的适用会造成压迫和暴虐,即所谓的“歪嘴和尚念坏了经”。

  司法正义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公正作出裁判,从而使法的正义价值得到充分实现。在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或立法不完善而又得不到任何历史上的、先例方面的指导时,法官应当根据法的精神和正义的理念,确定最终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英国近代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说,“自己作为法官的基本理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是对程序正义的形象描述。意思是说,法官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要在裁判结果上做到公正、合理、合法,还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的公平和正义。一份判决即使结论是非常公正的,假如判决过程是不公正的,同样不能使人信服。程序正义有两个基本要求,即“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法官作为止争息纷的裁决者,必须做到不偏不依,平之如水。“法官对于纠纷的任何不当介入,都会必然导致正义天平的失衡。”完整的司法正义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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