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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陪审制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曾经在一篇关于陪审制的小文里,与朋友们讨论了一下陪审制的长处与不足。由于篇幅限制,总觉得意犹未尽。其实,陪审制度还有一个重要的长处-解决法官的“难处”。

  这不大好理解。提起法官,你可能会联想起古朴庄重的大厦,肃穆威严的法庭,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的他们常常不苟言笑地端坐台上,似乎总是说一不二,从容不迫地决定别人的生杀予夺。他们的难处缘何而来呢?

  其实,即使一个法官可以完全不受干扰地本着一颗公正之心独立办案;享有优厚的待遇可以安心办案,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胜任办案,在其职业生涯中,也总会遇到很多案子“难以下判又不得不判”的情况。这个时候,他必然会承受别人难以想象的法律和道德压力。个中苦衷,不足与外人道也。一句话,难啊!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打官司不外乎弄清案子的来龙去脉,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事情的是非曲直(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且不说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总会有一些情况来不及规定或者规定的不明确。即便法律方面没有问题,要弄清案子的来龙去脉也不是件容易事。因为事情闹到法庭上的时候总是离实际发生已过去了一段时间,所谓审理,充其量只是对以前发生的“事实”进行“再现”。“再现”的手段是证据。原告、被告及其律师总是千方百计地让法官相信自己“再现”的情形是“事实”,起码比他们的对手更接近“事实”。问题就出在这儿,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有可能双方都拿不出证据,也有可能双方的证据都不足以让人相信“再现”的就是“事实”,更有可能双方都有证据,但势均力敌,难以区分哪一方“再现”的更接近“事实”。尤其重要的是,“再现”的过程必须有个时间限制,因为案子不可能不计成本地久拖不决。总之,在很多情况下,案子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审理,来龙去脉最终还是难以彻底查清。如果这未查清的部分是主要的,关键性的,那么摆在法官面前的就是前面所讲的“难以下判又不得不判”的尴尬局面,他们常常不能确信自己作出的判断是否公平合理。

  要解决这一难处,法官一般利用举证责任规则,就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说法,对争论的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梳理分类,预先将这些事实不能被“再现”(证明)的败诉风险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然后给各方充分、平等的机会去“再现”,最终,谁证明不了,就视谁讲的不是事实,判谁败诉。这个办法大致公平合理,简便易行,但是也不是十全十美,因为如何预先以公平合理的标准分配这种风险向来争论不休,而且,也容易造成有钱人请得起优秀的律师,花费足够的调查费用,最终比穷人更易赢得官司的现象。

  洋人们还有走得更远的解决方法。让我们回到文章开头所说的陪审制度。他们把法官的“难处”交给从普通公民中选拔出来的陪审团去解决,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有出现“难处”可能的时候,就让陪审团去投票解决案件的事实问题,而法官仅解决适用法律问题。如果陪审团认为有犯罪事实,法官只管量刑;如果陪审团说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法官就管放人。靠这种办法合法地推脱了法官们过于沉重的法律和道德责任,以维护法官及其象征的法律的权威,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因为在容易犯难的地方出了错,要怪罪的话你只能怪罪陪审员,与法官无关,而恰恰这些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民众,老百姓往往更能从心理上认同他们的判断,宽容他们的过失-因为换了自己也可能与他们作出一样的判断。

  至此,有必要为咱中国的法官说句公道话。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落实,而且我们也不是彻底按举证责任规则来的,特殊情况下,法官还有义务去帮当事人弄清事实。因此中国的法官“不得不判又难以下判”的“难处”依然很多。老百姓尽管去监督法官是不是收了人家的钱,有没有与当事人下馆子,上歌厅。但涉及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时,责怪之前请先掂量一下。可能你是个诚实的良民,讲得句句是真,有满肚子委屈,但是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即使法官本人从心理上也相信你冤情是实,但他还是只能判你输了官司。这时候你最好心平气和地接受判决,提醒自己下次接受教训。如果你此时怪罪法官,可能怪罪的恰恰是一个正直的、公正的、职业的法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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