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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设想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就是按照执行权三权分立(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权)原则,将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警察行使。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之理由是:

  1、执行权是行政权,而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法官作为执行主体于法不符,司法警察行使的是行政权,将执行主体变更为司法警察更合符实际。

  2、执行权是强制权,法官的身份是“文官”,去行使执行实施主体的“武官”身份,显然是身份不符,而法院改革只明确现行法院的三个序列 (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中,只有司法警察具有“武官”身份。

  3、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准军事化组织,具有武装性、强制性、机动性之特点,符合执行机构改革的方向:改革执行机构目前存在的执行机动性差,威摄力弱,执行力量不足等现实问题。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分别规定,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这是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法律依据。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各地法院也有尝试:我省琼中县人民法院就是将基层法庭和生效督促程序案件的执行案件交由司法警察大队和基层法庭统一执行。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就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可以实施强制措施的威摄力。实践中,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履约率提高,执行力度明显加大,抗法事件明显减少。

  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就是将执行程序中的实施职能,如搜查、查封、扣押、罚款、拘传、拘留等,交由司法警察具体行使。执行庭通过调警单向司法警察大队调用法警,由法警按照执行庭作出的执行命令实施单的内容去执行。具体的运行机制是:执行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交由法警送达;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由法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登记,根据调查情况,由执行庭作出执行命令,交由法警按命令内容,实施强制执行;执行过程受执行庭领导和监督,执行庭可以根据执行情况变化,随时调整执行命令。

  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要求有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精锐的司法警察队伍,因此,在健全司法警察“双重领导”,编队、准军事化管理的同时、大力加强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和物质装备建设。物质装备是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关系到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关系到整个队伍的形象,关系到法警的威摄力的体现,没有物质保障就没有战斗力。只有业务精通、装备精良,才能做到拉得出、动得快、用得上,才能适用执行工作对司法警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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