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现行审委会存在的弊端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现行的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制度难以适应公开、高效的审判机制的要求,在许多方面存在弊端,这不仅有碍诉讼程序的公正,也影响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

  一、现行审委会设立不够科学

  在世界各国的法院组织法中,无论是三级两审终审制、三级三审终审制、四级两审终审制或四级三审终审制,其审判系统内的任何一个机构或组织的设置及运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都是与其整个司法系统协调一致的,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个协调一致的审判系统是经过几百年资产阶级法治实践形成的,而其审判系统的形成是要达到确保裁判的正确,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实现法官公正执法的目的。也就是说通过合理设立的各类各级审判机构的有机运行,实现社会所主张的民主、公平、正义。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者是英美法系,其审判组织系统都无审判委员会这一设置,这已成为世界各国审判系统科学设置的惯例。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立的审判委员会,只笼统地规定了审委会的任务,而没有具体规定审委会的组成要求、运行规则,特别是对于审委会与合议庭、审判员之间是什么关系及审委会必须遵守的程序,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而现代国家组织,尤其是审判组织必须依法运行,否则很难保证公正,我国现行的审委会的设置、运行具有很大的任意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实体审判权。

  二、现行审委会影响审判机关的独立性

  1?犐笪?会的设立有“行政化”因素。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各级审委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这样的法律规定表明,客观上审委会是一个隶属于院长的行政化组织,而行政化组织是很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审委会委员的任职标准、条件、期限、权限、工作程序。由于对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没有严格规定,使得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不严格,而且也不能确保案件质量。在一些法院,召开审委会时,委员们还不知道研究哪些案件,只是听听案件承办人的案情汇报,然后就讨论发言定案,时间仓促,委员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案情和认真思考法律适用问题,这就更难保证议案质量。

  2?犐笪?会的存在使审级、合议庭、独任审判流于现式。本来,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对于简易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其他案件,一审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于审委会的存在,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又必须执行,并且必须以合议庭的名义发出,更有甚者是审委会先定下调子,再让合议庭审判,走个过场。审委会作为案件的实际裁判者,却从不在裁判文书上署名,让持不同意见的合议庭法官以自己的名义去制作反映审委会意见的裁判文书,并承担不排除被错案追究可能的案件责任,不仅对法官过于苛刻和不公,对当事人也未免不负责任

  三、现行审委会的运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造成“审”“判”分离,很难得到公正裁判

  (1)现行审委会的运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由于审委会的运行程序、职权范围、职能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其所有的运行都是在院长的领导下秘密进行的,这就违反了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审判的原则。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审判公开原则就是要使审判机关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舆论、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审判机关的裁决是依法的,是公平的,而审委会的秘密运行使它不受任何监督,因而是无法保证它完全依法运行。

  (2)现行审委会运行违反权责一致原则。由于审委会的运行是秘密的,从而使其不受社会监督,而法律对其监督又没有规定。这样审委会对于自己造成的错案不负任何责任。法律上对审委会作出的裁决没有规定任何应负的责任,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对其约束的法律规定。这样审委会就有超越程序法规定的特权,成为法院内部的院长控制下的不负任何责任的最高审判组织,这样容易造成司法腐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