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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教育培养和遴选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2003年10月6日晚上,苏力教授在武汉大学珞珈山第一会议室作了一场题为“中国法官教育培养和遴选的几个问题”的讲座,场面照例是人山人海,火暴异常。我早早过去,非常幸运地抢到一个位置坐下来,望着前面后面那许多站着的兄弟姐妹们,我感觉自己很舒服了,虽然因为人多之缘故,空气显得有些混浊闷热。

  时至今日(10月14日),我想把苏力教授那晚的讲座内容整理出来,发到网上供网友享用。但是依武大法学院的惯例,讲座一般是没有录音的,一般也是没有人整理讲座内容的;如果是著名如苏力教授之类的人来做的讲座的话,也许可以享受法学院通讯员于事后发一篇通讯报道的待遇。现在这篇通讯报道已经发在法学院网站上,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看,至少可以通过这篇通讯报道知道一下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新闻要素,法学院在有限的经费和精力的限制下,能搞出这样一篇报道来,大家已经需要感恩戴德了。但我知道许多人想了解那晚讲座的具体内容,所以我也想在我自己有限的经费和精力的限制下,将那晚讲座的具体内容复述出来。然而时间已经过去了8天(因为要先忙司法考试),虽然苏力教授的观点依然清晰地留在我脑海中,但分析论证的细节与过程早就模糊起来了,我又没记笔记,所以不可能复述讲座的原样了,我只能把讲座的内容拆成一个个小观点,凭借记忆中的残存部分加上我的理解,争取把这一个个小观点讲述清楚。根本不可能是原滋原味了,也许已经是面目全非。但实在是没有办法啊,因为是与我们法学院一样,我也是在有限的经费和精力的限制下工作的,你们还能要求更多吗?

  下面是讲座的大概内容。

  一、对法官素质要求的两种模式。

  普通中国老百姓心中的理想法官是包公式的集各种优秀品质于一身的超人,他正直无私,不畏强权,不受利诱,扶弱除奸,智慧超群,无所不能,并且权高位重,不受束缚。这种理想型的法官正如柏拉图所谓的“哲人王”,是人治思想在人们心中的反映。被压迫惯了的孤弱的老百姓总希望有这么一位救世主式的超人法官来为他们伸张正义,而现实是,这样的理想型的法官是不存在的,至少是几百年几千年才能出来一个的。现实中的法官也是凡人,拥有凡人的种种欲求,“争名于朝,夺利于市”,熙熙攘攘,皆为利来利往,一有贪污受贿的机会并且可以逃避惩罚的话,便要贪污受贿。希望法官个个具备理想型法官的素质,这是绝无可能的。中国有21万的法官,他们与你我一样,都是凡人,中国司法制度的设计及改革措施必须是基于这样的凡人法官的基础上。制度的改革必须基于现实的条件,理想型的法官是不可能具备的条件。一项运行成功的制度,必然是基于凡人的特性来设计的,将制度的良好运行寄希望于超凡入圣的人,必然是会失败的。须知是制度在运行,而不是人在运行制度。在良好的制度下,人们可以不管是谁呆在上面,人们只关心规则是怎样的,而失败的制度差不多总有这么一个特性:人们关心的不是规则是怎样的,却总是责怪为什么没有一个“圣人”呆在上面,而总是小人得志?拥有几千年人治传统的中国,这样的心理实在是根深蒂固。

  二、中国法官素质不足的深层原因从80年代初到现在,中国的司法制度可以分两个阶段,其分界点是1991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条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推翻了以往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至少是推翻了“以事实为依据”这前半句,因为谁主张谁举证意味着法院不再负有追究真实事实是怎样的责任,适用法律只是根据当事人证据所证明了的事实。这条民事的诉讼规则的意义再怎么高估也不算过分,它是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起点,它导致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如律师制度的逐渐形成(因为谁主张谁举证必然刺激当事人对律师的强烈需求,有需求就有了供应,进而需要规则的调整),法院审判更加程序化,当事人权利意识更加增强等等。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司法制度的这些变化呢?这要从中国的经济体制变化上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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