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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改革的理性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摘  要]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判决书的相关理论问题并不复杂,而将民事判决书改革与民事法律关系相联系,则是审视民事判决书的一个重要视角。如何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出发,认识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判决书的决定作用和民事判决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反作用,理性、科学地设计民事判决书,对正在进行的民事判决书改革,乃至对于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判决书;理性;改革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重要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和总纲。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二是关系发生具有自愿性,三是内容性质具有可协调性[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民事判决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判决书的决定作用。倘若民事判决书不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将会直接影响其实体法律价值的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呈现出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也决定着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的千变万化。这些千变万化的情况不会自动生成在民事判决书中,而是需要通过民事判决书理性、统一、规范的结构模式,为法官具体制作判决书提供操作依据,并由此实现民事判决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动反映,这种能动反映的方式既有直接反映,又有间接反映[2].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衡量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重要理论依据

  (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透视民事判决书规律性的重要根据

  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国家颁布的民事法律,审理民事案件,对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问题做出的处理决定。制作民事判决书,必须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判决书的重要连结点,是研究民事判决书改革的一个重要进路。

  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案件种类多种多样,使得民事判决书的个性色彩十分明显,这种状况正是由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的属性决定的。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种类上具有多样性,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所以具体制作判决书时,判决书个性色彩的展示并非绝对的随意,而是应该依照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的基本分类,首先要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又要体现灵活性,体现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这里的规律性与灵活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精神,也是评价民事判决书实体法内容的重要依据。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规范民事判决书制作要素的重要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法律的社会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标志,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依据。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相关联的,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体现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民事义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体现了义务主体的行为范围。民事判决书的主题及制作目的,正是为了体现法院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分析分析认定的结论,反映法院对具体民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因此,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必须体现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反映权利主体是否依照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现某种利益,义务主体是否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去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在写明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时,必须同时重视另一方义务的表述;同理,在写明当事人一方的义务时,必须同时重视另一方权利的表述。这些方面构成了民事判决书的基本结构元素,如果作为司法活动载体的民事判决书与此相违背,那么做出改变的肯定是民事判决书,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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