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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中国1990年代的司法改革,尤其是程序改革令人瞩目。中国当代司法改革的根本宗旨无非是给当事人更多的发言权与尊严,使结果更公正,通过合理的分工减轻法院的负担从而提高效率。人们的改革建议大致围绕两方面:一是司法体制,给法院争取更大的独立与自主;二是庭审方式,从纠问式向对抗式过渡。不可否认,此次讨论具有一定的广度与深度,不乏真知灼见。但是,一个贯穿上述两方面直接关系到改革目标的话题却无人问津,这就是司法与民主的关系。

  司法与民主的关系是双向关系:司法作用于民主;民主影响司法。本文所论乃是后者。所谓司法制度,“大体说来,就是国家组织些什么样的司法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任务如何,这些机关的组织制度如何,与这些机关的工作制度(方法、作风和方式等)如何等问题。”〔1〕本文研究对象仅限于法院。社会主义的民主,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与群众路线。这三个原则决定了中国司法的使命、组织与审判方式。

  选择这个题目,我不是暗指中国的司法不讲民主,相反,我倒是要提醒人们,它的民主程度非常之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人民法官的称谓就是一个至少可以说是表面的证明。当然,我也不是要为此歌功颂德,我试图做的只是揭示中国在处理司法与民主的关系上的独特的态度以及相应的制度设施的特色,或许还有一点极端与谬误,并希望进而阐述中国正统的司法民主观对于建立法治的阻碍。

  一、民主的专政:司法的本质与使命?ノ薏?阶级政权的合法性基础有二:一是民主,即它代表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二是在政治哲学上所称的“立足于真理的合法性”,即通常所说的无产阶级最先进,代表历史的规律。这里我们感兴趣的是民主问题,不关心第二点。

  必须指出,无产阶级政权的民主性有其独特的涵义。通常理解民主与专政是一对矛盾,是不相容的,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者的思想中却和谐地结合起来。当代中国政制的观念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与毛泽东思想。两者都否认阶级社会中存在超阶级的民主,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所谓民主,也是一种专政,是绝大多数人民对少数敌人的专政。在西方民主国家,人民包括公民全体;在中国,人民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与敌对阶级、敌对分子相对。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的民主与对敌人的专政的结合。中国宪法采用过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1982年宪法恢复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措辞,但并不改变政权的本质。那么,这种民主观如何影响司法呢?

  首先,司法被定性为人民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的司法制度,建立新的司法制度。新的司法机构与人员分别称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与国民党“反人民”、“压迫人民”的司法相区别。形式称谓的变换的目的是反映国家政权的本质,反映社会的阶级状况。新中国的司法改造“不是改良旧法院而是彻底废除旧法院”〔2〕,它必然要求“来自人民、属于人民”〔3〕。所谓来自人民就是指的法官的家庭出身以及个人经历、个人观点与革命事业的一致性:“属于人民”指的是人民司法“决不可操在不可信赖的人手里”,必须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换句话说,异己阶层、异己分子原则上被排除在司法队伍之外。

  建国初,由于干部紧缺,吸收了部分旧的司法人员,这部分人的比例不小,1952年当时有6000名,占法院人员总数28000的22%.在“三反”中发现旧司法人员的问题是“极为复杂与严重的”,“多数是很少进步的,甚至有些还是反动的”。因此,1952年提出彻底改造与整顿人民法院。“原则上旧司法人员,未经彻底改造和严格考验者,不得作审判工作”。所谓改造,首当其冲的批判靶子是旧法观点、旧法作风,取而代之武装头脑的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在审判作风上批判“坐堂问案”的旧衙门审判方式,强调走群众路线。如何配备法院干部呢?首先调配一些老干部任骨干,提拔运动和工作中的积极分子,其次从转业军人中,从工、农、青、妇等人民团体中输送一批优秀分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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