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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我国确立了释明的概念,通过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使法官对释明从疑惑到领悟一路摸索,现已成了法官的一种义务。而在释明过程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且争议较大的是法官对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释明。《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

  李某与王某恋爱,李某计划与王某结婚,同时王某买房时,李某汇给王某100000元。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李某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00000元。王某则认为是赠送。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李某进行了释明,李某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法院重新指定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王某在法院告知后15天内以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该院管辖范围内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如何处理这个管辖权异议各个法官的意见也不一致: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即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机会,现提出已超过期限,法院不予审查,告知即可。

  第二种意见:变更案由后即为一个新的案件,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法院采用告知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第三种意见:如果释明引起管辖权变动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不能再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程序问题,处理不当涉及到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违法就要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本人赞同并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后双方对判决均未上诉。通过对个案的审理,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探讨:

  一、首先应当明确管辖权与释明权、答辩期与举证期限、法律关系与案由的概念与关系:

  (一)管辖权异议: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分工和权限。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地域管辖又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不同的管辖规定了不同标准,并对不同的管辖之间的效力也作了规定。

  2、管辖权与管辖权异议: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确定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而“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应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

  (二)释明

  1、释明权的概念:释明权,又称阐释权,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证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释明权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也是为了克服诉讼效率低下、诉讼费用高昂等弊端。对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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