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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定位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开展了强化庭审功能,案件流程管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人民法院公正裁判、严肃执法,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但是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些新举措与原有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一是庭前程序性审查与探明未成年人犯罪主客观原因之间的冲突;二是庭前不接触案件当事人与庭前教育被告人之间的冲突;三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及普通程序简化审与确保未成年人辩护权实现之间的冲突;四是程序简化与庭审教育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上述冲突,既是当前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1、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区别不甚明显。

  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是包括少年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处置、矫治等主要内容的特殊司法制度。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工作虽然在实践中通过逐步摸索而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将此全部纳入。从总体上看,少年刑事司法工作仍然局限在普通刑事司法的框架范围内,与国外相比,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尚无系统配套的专门法律予以规范,现行少年司法制度及原则仅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由于立法的滞后,使得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从而受到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制约。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一些适用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做法也当然地适用于少年刑事审判,这必然会导致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与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些新举措之间产生冲突。

  2、正确认识少年刑事审判制度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定位是解决两者之间冲突的关键。

  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源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它们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是建立在少年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少年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和思想行为可塑性基础上的。该制度特点是:一方面围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教育、感化及必要的法律处罚措施来挽救失足少年,另一方面,通过特殊的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特性既构成与普通司法制度的区别,同时又决定了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应围绕该制度的特点,而采取相应的特别措施,在两者产生冲突时,不应强调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性,而将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混同,迳而否定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否则必然会限制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个性,使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不能有效地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和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应围绕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来解决冲突。

  (1)坚持寓教于审,积极开展庭前帮教。

  通过“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这一审判方式,人民法院教育、感化、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如何保障寓教于审的顺利开展,是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解决的重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犯罪原因的差异,使得教育难度较大,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的不同,如果采取简单的千篇一律的说教,那么,寓教于审仅仅是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效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教育方法也应当是因“材”施教,这里的“材”是指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被告人生理心理特征、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法官如不能充分详实地了解上述事实,那么就无法找准激发、唤醒被告人良知的切入点、感化点,使得教育既无针对性,也无深刻性。因此,为了贯彻好“寓教于审”的审判原则,在制度上应保障做到以下几点:

  ①、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实体审查。法官不应局限于对案件的程序性审查,而应当通过必要的阅卷了解案情,以此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从而判断未成年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人身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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