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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人民法院”去掉“人民”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最近,参与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的贺卫方教授的一番话“将人民法院的名称改为法院”,引起了轩然大波。看来这次“民意”对此反对的颇多。很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约谈官方媒体记者进行了明确表态,反对学者将法院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的建议,并称中国法院改革要立足中国国情绝不搞“三权分立”。

  贺卫方教授对此的解释是,我们建议做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

  这样的理由应该说是比较理性的,并没有隐含有颠覆法院人民性的意思。但为什么还会引起许多人的不平甚至愤怒呢?民间反对者激烈的措辞是这样的主张“充满精英的傲慢”、“哪般逻辑、简直胡说”,“人民二字到底触动了谁的神经”等等,这些言词实在有让对方不敢再出来说话的味道,比起最高法院那比较平和有度的正式和官方的澄清来说,的确极端得多,使人不禁对以“人民”为名义的义正词严,又多了一分谨慎。

  反对者们基本都拿去年的刘涌案来反驳贺卫方所谓“法院去掉人民”的“精英化”路线,认为那就是证明法律精英倒掉的一个极好的例证。我对这种论证方式不以为然。刘涌案已经过去那么久了,对其中涉及的实体问题,由于对真相的不了解,所以我们都没有太多的发言权,但这个案件所暴露的一些程序和司法独立上的严重问题,倒值得我们认真加以反思。首先,刘涌案最后在程序上处理的匆忙,让我们看到了一种潜在危机,一种法院独立性遭受漠视后,连基本的程序也不能保证的危机。其次,刘涌案中是有许多法学家精英和律师精英参与其中,但正是这些精英的加入折射出作为独立部门的法官在此案中的独立性的丧失。法官在本案中,始终没有真正拿出自己的独立判断。法律职业群体内部也是多元的,法官面对法院外人士的要求,无论是法学家和律师、还是网上的民众,他其实都是面对不同身份的“人民”,你不能否认在法官看来,法学家们不是人民。而正是在这里,法官的基本独立才没有了担保。所以,以刘涌案为论据反对“法院去掉人民”,是说不通的。当然,反过来,如果主张“法院去掉人民”,也最好不要以这个案例为论据。

  其实,如果“法院去掉人民”的主张立足点在于“权威化、职业化和精英化”,我认为这本无可厚非。专业化的呼唤正是建立在一种民主的要求之上的,即相信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是有限,所以要信任一种解决纠纷的知识和“技术理性”,要把自己的命运托付给一个独立的中立的判断机构。民主和多样性并不矛盾,相反,多样性正是民主的题中之意。我当然不是说法官的智慧一定就比别人的智慧高,但在现代这个专业化不断分工的社会,我相信每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你的智慧只能用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方面。你是作为医学界的人民,你的智慧就只能用于病人的身体,而不能用于有病状的社会机体。是基于一种对司法本性的认识。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法官解决的每一个问题、所运用的每一种法律知识,都能让大家满意,就像医生治病也不能让每一个病人满意一样。但这不是废弃专业化、废弃法院独立、不信任法律(或医学)权威判断的理由。

  更重要的是,让法院去掉“人民”的虚幻帽子,反而能保证对司法本身的尊重,进而达到对人民的充分尊重。知识专业化背后隐含的命题其实是对人格的肯定。现代社会,我们必须确保每个职业和行当的独立自主,行当自身有自身的经验累计,它蕴藏着人类文明的成果。换言之,呼唤某一职业独立,也是呼唤所有职业独立,呼唤某一职业受尊重,也是呼唤所有职业受尊重,这样的社会才是健全而有活力的。所以让法院去掉人民似乎并没有反对者所说的生怕人民“玷污了”精英们的高贵的意思。大家都知道,这两年民众对法院的信任感已经降得很低。这种不信任,难道不是我们的人与人之间没有基本的独立性、互不信任的典型表现吗?我相信“法院是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老话。如果法院都不值得信任了,我不知道我们还有什么值得信任的东西。所以,可以说,对法院的尊重,也就是对人民自己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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