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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视司法效益和效率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司法效益是指通过司法活动,使司法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和作用。一般情况下,司法人员依据国家法律从事司法活动所产生的是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因为当立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要求的情况下,遵循立法的要求进行司法活动,其结果应当是取得积极的司法效益的。当然也可能由于不遵循司法原则,发生了司法效益方面的负面影响和作用的情况。

  司法效率是指投入的司法活动与取得的司法效益的比率。司法效率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重视的一种价值观念。在取得的司法效益同等的情况下,投入的司法活动越少,司法效率就越高。以较少量的司法活动而产生较高的司法效率,当是我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期望和追求的。

  司法效益是社会总体效益的重要部分。司法效率的提高,可以提高交易的成功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进一步带来社会效益。重视司法效率和司法效益是司法改革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应当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特别是司法公正,正是人们所崇尚的理想和目标。在寻求司法公正的实践中,在人们进行诉讼时,并非仅仅是要求形式上的公正,还特别注重诉讼的利益追求。对司法机关而言,诉讼的利益追求就是司法效益的追求。司法效益意味着司法人员遵循立法的要求,进行了相关的司法活动,并取得了积极的司法影响和作用。但对当事人来讲,在要求“公正”的同时,他们要追求的是自己的利益。目前,全国每年有500多万件案子,且每年递增20%左右。现实的情况是我们每年许多案件都在延期和超期,这是司法效益低下和司法效率不高的体现。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即使打赢官司,执行的无限期拖延,也会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会拖垮当事人,拖垮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公正”可能难以真正体现,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就可能变得无从谈起。由此可见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有着直接的联系。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其中,主要是追求司法公正,但是没有司法独立,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因此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司法独立也与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有着密切的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讲求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首先要解决好司法独立的问题。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改革,应当于法有据,特别是宪法依据。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司法独立,但是其表述不够清楚和完善,目前对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仅仅规定了“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远远不够的。当某一个地方组织或某一党委主要负责人以党委的名义插手审判或检察、干预司法,是否可以抑制,政法委员会直接介入某项司法活动能否予以拒绝等等,法律上规定不明确,以致使现实的司法实践对此类现象予以正面的肯定,但是这样做却很可能丧失了司法独立,甚至损害了司法公正。对此,应当修改宪法,修改司法独立的表述,确立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确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司法独立以确保司法的公正。通过这些努力,才有可能使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得以提升。

  虽然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解决了司法独立可以使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的问题优化。但是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充分条件。还必须重视在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司法权力的滥用问题,由于司法权力的滥用,同样可能使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发生负面影响和作用,这样,就需要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以避免这类情况发生。

  自国家和阶级产生以来,权力便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腐蚀力。只要有国家和国家的权力存在,掌握权力的人就要以权谋私,公权私用。因此,防止司法腐败,防止司法不公,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认真考虑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问题,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以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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