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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与对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江泽民同志多次告诫全党,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深入探究基层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剖析其成因,寻找解决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2005年3月,我们采取走访基层法院领导、中层干部、一线审判人员、召开座谈会、查阅统计报表、阅卷调查等方式,对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探讨了相关的对策。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是多年的全省“人民满意法院”,该院的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纪检监察、调研、武器装备安全管理、诉讼调解、审判监督等工作均被评为全省法院先进,他们的很多成功经验和做法很值得借鉴。因此,本人借助该院的情况,分析探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一、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做法和已取得的经验。

  近几年来,各地基层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这些做法和经验主要有:

  一是积极探索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的新路子。案件质量始终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很难想象,案件质量不高、效率偏低的审判工作,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满意。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之所以出现过激行为,与法院审、执质量不高存在很大的关系。2003年11月以来,江苏省各级法院严格依照省高院制定的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对照11项基础指标和14项分析指标对法官审判质效进行量化考核,作为评先评优、立功授奖、经济奖惩的重要依据。海安法院在此基础上还自加压力,积极通过“个十百千万”工程推进案件质效管理。即设立一个审“误”公开专栏。每月底在院内部网站上公布各业务庭、法庭当月被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数量、类型、承办人,以及一、二审判决内容及发回重审、改判理由。开十个观摩庭。选择十个有代表性、有一定难度或新类型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由院长、庭长、审判长开示范庭,组织审判人员旁听。听百案当事人意见。从已经审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个案件,采取请进来、走上门或信函等方式,分类征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尤其是听取对裁判的公正性的评判意见。评千份裁判文书。从每年审结的案件中抽取1000份裁判文书,由本院的高级法官组成评阅小组,对裁判文书的格式、文字等方面的质量情况进行阅评,展优揭短。查万件案件。对每年办结的所有案件,进行逐案评查并逐案逐项打分。同时,该院制定《星级法官评选办法》以及补充规定,对全院在审、执一线上的法官从办案质量、数量、审(执)天数、调解率、上诉率等指标量化考核评定。评出星级法官 32人82次。这些措施实施以来,海安法院的办案质量明显上升,在南通中院公布的2004年1至12月全市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11项基础指标中,该院结收案比、民事案件调解率、执行标的金额到位率等8项指标位列全市第一,综合排名全市第一。

  二是总结推广诉讼调解方法。调解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各地基层法院根据最高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认真总结各地诉讼调解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不断提升诉讼调解水平。在媒体上比较有名的有“四心”调解法、模糊调解法等。海安法院则对调解方法进行了系统总结,经过反复研讨,推出富有特色的“调解十法”,即类案集中调解法、现场“清障”调解法、舆论引导调解法、“冷却”择机调解法、亲情感化调解法、整体联动调解法、保全促进调解法、求同存异调解法、案例提示调解法、附加条件调解法,并在全院推广。2004年2月24日,《人民法院报》在头版显著位置,以《海安法院用“调解十法”营造和谐环境》为题进行了报道,产生了广泛影响。 4月29日,《人民法院报》又用整版刊登了《细雨和风解心结》,对“调解十法”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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