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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面临的困境与改革刍议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的现行司法面临的主要困境进行剖析,进而凸显了司法改革的紧迫性和必然性,并提出了改革的目标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的制度构建设想;本文只是对司法面临的困境与改革做一个粗浅的论述,以期作一块引玉之砖,求教于大方。

  关 键 词: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掌握压迫者的力量。”孟氏的精辟论点,早已成为众多国家进行权力分配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之一。尽管我国也在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目前我们的宪法还只是 “一张未能兑现的支票”,实现宪政、实现法治国家、实现法治社会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司法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司法权天生就是行政权的一部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我国从未有过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分配制度;虽然新中国成立时就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政务院行使行政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显现了国家权力分配制度的雏形,然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不言而喻——我们的立法、司法都是在行政权下的立法、司法。正是由于这先天的不足,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改革取得了不少进展,但现实的司法活动仍积弊颇深,特别是近期各大媒体先后报道了河北省“聂树斌故意杀人案”和湖北省“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这两起可能成为冤案的案件,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使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司法改革的紧迫性和必然性进一步凸显。笔者认为当今我国司法活动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严重困境。

  1、司法的地方化

  在目前的国家权力分配制度下,行政权力从中央到省到市到县,基本上可以维持政令的高效、集中、统一。另一方面,我们的司法却是高度分散的,因为我们的司法机关如法院和检察院在人事、财政上严重地依赖于地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司法地方化的结果便是,第一,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突出并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法院受到地方利益掣肘,很难对异地公民与本地公民的纠纷作出公正裁决。第二,更严重的是,在本地公民间的纠纷,如果涉及到当地政府,或者直接与当地政府发生纠纷,则法院更难以持平之心进行裁决。第三,司法地方化削弱了司法自救功能,地方法院和检察院都同在一个地方政府制约下,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其效,他们难免不会在基于同一的利益驱驶(地方的利益)下,明知应当抗诉而不提起抗诉。

  2、司法的行政化

  司法机关的人事制度与行政机关并无不同,其内部运行和行政机关也是一样的。比如说法院有院长、庭长,并且审判员都是带级的(有处级、厅级等之说);另外,法官本身也是有级别的,这是由原来延续下来并得到《法官法》肯定的。上下级法院本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而司法实践上法院抑或法官办案并非独立,要层层汇报、层层审批,不免造成“审、判分离”,审而不判的奇怪现象。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内部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个很难去界定,在实际中也往往并非按这个去操作。)都要由它来定夺,办案的法官也用不着去担负这个责任,服从“命令”(决定)就是了。

  3、法官整体素质还比较低

  我们都知道孟子的一句话:“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的好坏,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理想的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假设对于有些法官因不懂业务而判错案件尚可原谅的话,那么对有些法官故意枉法裁判,则是不可饶恕。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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