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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建立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检察信息系统已经成为科技强检的一项重要内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包含哪些内容、具有什么特点以及怎样建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这是检察机关领导和干警以及计算机应用开发人员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一。如何认识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检察信息系统

  目前,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使用了计算机作为办公或办案的工具,但是应用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是单项应用,系统的标准化、通用性和易用性都较低,与检察业务联系不紧密、联网功能和保密功能不理想。产生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缺乏一个科学、正确和统一的认识。这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究竟什么是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这一点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都没有精确的定义,而检察机关在不断改革发展,计算机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也在飞速发展,这一概念的内涵也在随之相应丰富和变化。本人认为,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检察业务系统与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管理科学与系统科学在检察系统中的具体应用。从不同的学科角度来认识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会有不同的侧重。

  一方面,从检察业务系统的角度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对原有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的改进、提高和发展,对检察工作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处理、存贮、传输、综合分析,以便更加准确、高效、方便地服务于检察工作。是用信息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方法对现有检察工作流程及机构设置进行科学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一套计算机辅助系统。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绝不仅仅是有几台电脑处理一般文书或者建立一个局域网就做到的。目前很多检察机关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认识仍停留在非常肤浅的水平上,对现有检察业务没有形成系统科学的认识,只注重业务工作的具体事务,不注重从信息科学的角度分析问题。事实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部门,其职能的实现不仅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很强的政策性,而且检察机关内部与外部的信息流转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具有一般信息系统的基本特点。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分析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计算机应用工作所急需树立的基本观点。对这一问题的种种错误认识直接导致了系统开发工作和应用推广工作的困难。比如有的单位领导虽然很重视计算机应用工作,但往往直接要求技术部门实现某一具体的功能,而没有系统的规划,结果不仅应用成果难以联网,而且标准化和规范化都很低,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同志甚至把办公自动化与检察信息系统相混淆。一般认为,广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包含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检察信息系统是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狭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仅指以文书处理为核心的办文系统。

  本人认为,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内容包括与检察机关相关的办公及业务处理的全过程,具体包括案件管理、文书处理、人事管理、设备管理、档案管理、行政财务管理等子系统,各子系统均具有统计、检索、共享、联网等功能特性。其中案件管理子系统是核心内容,与其他子系统有机联系。根据检察工作的发展情况,还应逐步增加预防信息管理系统。检察业务是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核心,计算机只是工具,过分依赖技术设备或者轻视技术手段的看法都是不可取的。只有用系统的观点认识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检察机关开展计算机及网络应用工作的被动局面,彻底跳出不断开发不断否定以及重硬件不重软件、硬件不断更新却一直不够用、软件不停开发却一直不好用的怪圈。

  检察机关的工作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具有信息处理的连续性、网络性、保密性等特点。机构设置在相对稳定的同时也在不断改革发展之中。只有用系统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方法认识检察工作,才能有效建立高效灵活适应变化的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对现有检察工作特别是业务工作进行科学抽象、综合分析,是正确理解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前提。由于对检察工作缺乏系统科学和管理科学以及信息科学方面的认识,所以我们在建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时会不自觉地把这项工作简单地认为是使用计算机的几项功能,从而造成计算机应用工作难以形成系统化、网络化,甚至造成局部效率提高了,整体效率反而降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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