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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关系应当遵循国际准则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司法独立与表达自由都是正义的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因而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一方面传媒对司法程序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是传递司法信息的一种方法;另一方面某些报道又可能对法官、陪审员、当事人、证人及公众造成影响。欧洲人权法院说:“公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则应当充当公众的看门狗。”

  但这个任务不是容易的事情,表达自由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司法有时需要对此加以协调。言论自由也要因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众的健康与道德,个人的名誉与隐私而受到限制。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言论自由应当在什么时候受到什么样的限制,媒体到底有哪些权利。这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人介绍其国际准则,我在此进行简要介绍。

  1994年8月18日—20日,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之下,4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的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相聚,研讨媒体与1985年联合国《司法独立基本规则》所确立的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系统规范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规则。最后形成了《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媒体监督司法的具体规则

  (一)审前程序中

  在审前程序中,《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第1条规定:“基本准则并不排斥在司法调查程序阶段对法律秘密的保守。这种情况下,秘密保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被怀疑和被控告的个人的无罪推定的实现。不能限制任何人了解官方调查结论和调查情况的信息。”

  总的来说,《马德里准则》要求,在审前程序中,对公众的知情权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免造成审判尚未开始,民众即已经产生民意审判的结论;另外还要保护个人的隐私,以防止公众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权利进行侵犯。但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的立法实践,在这一阶段,媒体只少可以从事以下的活动:1、司法当局不提供审前调查信息,这并不限制媒体的独立调查,调查所得的信息事实上可以出版和发表。 2、当被拘留的人带到法官面前时,在法官面前的听证程序是可以公开的。3、审前信息的秘密性并不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言论自由权。如他可以将自己受到虐待的情况公诸于众。犯罪嫌疑人对于过度的强制措施和虐待行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些媒体是可以报道的。以上内容是基于无罪推定又不妨害和泄露官方调查短信息的前提下进行的,对以上内容保密是违背人权标准的要求的。

  (二)庭审过程中

  这与审前程序有很大的差别。在审理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公众和媒体有权参加庭审。这时媒体与司法双方应当说在地位上没有谁是特殊的一方。

  1、一般情况下审判是公开的,但对于是否录音、录像没有对法院提出特别的要求。《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第 5、6条规定:“ 基本规则并不排除对因私人原因而进行的调解与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基本规则并不要求有对庭审过程现场直播或者现场录像的权利。”由于法庭的严肃性以及避免因为录音录像对诉讼参与人心理上的不良影响,这一规定是符合审判的基本规律的。

  2、不能公开审理的情形,必须遵循“法律先定”的原则。《马德里准则》第7条规定:“任何对基本准则的限制必须由法律事先作出规定。如果有授权自由裁量,这种权力只能授予法官。” 言论自由也要因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众的健康与道德,个人的名誉与隐私而受到限制 时,应当根据法律的事先规定。

  3、适用的程序。《马德里准则》第 11、12条规定:“辩方和媒体有权利在最大程度上知悉进行限制的理由(如果必要,对此理由有保密的义务),并有权对这些限制提出抗辩。法院对媒体进行必要的限制总是难免的,问题的关键是这种权力容易被滥用,应当如何防止这些例外扩大化。一般来说补救的办法是要求法院对不能公开的原因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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