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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谈我国执行权主体制度的构建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执行权主体也称执行机关,就是强制执行权的行使者,也是执行程序的操作者。在执行制度的整体框架中,执行权主体制度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全部执行制度的核心和基本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受理的来自全国各地的执行监督和执行协调案件中,属主诉执行法院、执行员违反乃至破坏执行程序的“执行乱”问题的案件占72%。由此我们看到,在“执行难”这个整体背景下,由执行权主体造成的问题是现在的执行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于是,“程序公正在先,债权实现列后”成了广大执行工作者倡导的主旋律。追求程序公正,我们不得不首先面对现行的执行权主体制度。没有健全的执行权主体制度,就没有承载执行权的牢固基础,从而导致执行权力的疲软或扭曲。本文试通过对我国现行执行权主体制度的分析,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提出构建这一制度的设想。

  一、关于执行权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执行权主体制度比较多地集中规定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授权于1998年颁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中。

  (一)《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依此规定,我国执行权主体是法院,具体执行事项由法院内设立的执行员办理。组织法明确了各地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任免的条件和程序,但对执行员的任免条件和程序没有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权主体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权主体规定了如下内容: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执行员的执行工作包括:(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2)造具查封、扣押清单,指定被执行人保管查封的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3)传唤双方当事人交接财物或者票证。(4)强制执行搬迁房屋或退出土地。(5)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强制执行裁定或命令: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裁定,搜查被执行人住所或人身的命令。3.执行裁判权或命令权属于人民法院及人民法院院长。具体权限如下:(1)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等非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2)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3)裁定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或裁定中止,终结执行;(4)裁定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追加等等;(5)批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签发搜查令及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公告,批准对妨碍执行人进行罚款或司法拘留等权力由人民法院院长行使。根据该法140条和217条的规定,不予执行仲裁机构裁决书的审查及裁定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作出。其他的裁定由谁署名民诉法没有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民诉法沿习组织法的规定,执行事项由法院的执行员负责办理,执行决定、命令裁判权归属法院或法院院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机构的规定

  《民诉法》第209条第3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虽然民诉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机构职责,但是最高法院在很长一段时间并未作出统一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先后成立了执行庭这样的执行机构。当执行难成为法院工作最大难题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1日作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称《执行规定》),执行机构的职责才有了统一的规范: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规定》同时对法院内部执行分工作了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2)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由此,执行机构作为基层和中级法院内负责办理民事执行工作的内设机构的地位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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