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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的本土化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运作方式逐渐向西方特别是美国靠近,不仅审判的空间设置上已经采用了法袍、法棰等具有象征中立和神圣意义的司法符号,而且重要的司法解释-将于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以对抗制为基础,确立了“法律真实”和“高度盖然性标准”。这表明,审判的空间布置和司法规则都已经在对抗制的轨道上按部就班了。无疑,司法界已经在有意识地界定自己的角色,树立裁判的权威,这是审判方式大胆革新的结果,也是司法现代化的一个表征;同时,因为这一司法解释吸收了学界许多的研究成果,诉讼法学者为之欣喜。

  但是,如果去调查一下不发达地区的法院,我们将为理论的设计变成现实而黯然神伤。在内蒙古自治区某地的一个法庭审理案件时,曾出现了这样的一幕:

  法官甲:“请拿出证据。”

  原告(某牧民):“我是个文盲。”

  “法官乙:”请你把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交给法庭。“

  原告(某牧民):“我是个文盲。”

  法庭如果因为原告是个文盲而判决其败诉,将会导致伦理和道义上的不公,也无法实现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法庭如果指定律师为其代理人,这将加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果法庭认为其需要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制度并没有普遍建立。这一案例片段,并不是一个很偶然的特例。在中国许多农村地区法院甚至是中级人民法院不断上演着。制度环境不匹配,对抗制将无以发挥良好的效应。

  尽管在比较发达的城市,实行对抗制可能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对抗制的成本比职权调查大。双方当事人都要取证,与法院单方取证就可以达成案件事实的发现相比,其费用要大一倍。这种算法在中国司法运作中其实还算保守。当事人双方的律师可能都无法取得许多行业不向律师开放的证据,还需劳法官大驾,因此,当事人在支付了律师费用以后,还要面临着更大的开支。这与英美法就有本质上的差异。英美对抗制是法院收费少,法官把法庭调查等工作都交给律师,律师收费很高,而我国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太高,现在不会因为搞对抗制而降下来,律师收费早已在学习美国律师的收费方式。因此,对抗制司法制度引入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支出将进一步增加。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有可能成为不是追求利益的恢复和补偿,而是寻求国家强制力赋予的正义了。

  问题在于,伴随着对抗制而来的诉讼费用的增加,并不必然带来司法公正,甚至可能导致公正度的降低。其一,我国有些法官没有职业的自豪感。至少在目前,法官除了追求行政化管理体制下带个“长”之外,并没有其他的动力机制。法官没有创制判例的权lt,尽管一些低素质的法官随意解释法律的时候闹出了许多可笑的判例。法官也没有独立办案的权力,因为很多案件都要汇报,有些案件就是领导交办的。社会流行着“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对于许多优秀的法官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有能力,要挣钱就做律师去,不屑于吃拿当事人的钱财。据我所知,优秀的法官纷纷跳槽当律师已不在个别,而平庸的法官决不会放弃法官的职业。法官法修改后,规定了比以前严格的任职条件,但是,不仅仍然有许多法官不能胜任案件审理工作,而且胜任工作的法官却在通过司法考试后准备跳槽当律师。这些法官在熟悉审判业务和法院运作的规律后成为律师,往往有更大的优势占领律师业的某些市场。由于对抗制给律师带来的巨大商业机会,法院的审判岗位将可能沦为培养律师的教习所。若如此,律师素质与法官素质倒挂的情况将更加严重,这与英美对抗制下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大相径庭。而没有优秀的法官队伍,法治将成为空话。英美法自不必说,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法官的作用。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过,法要想变得有实效,就不应高悬于我们之上的价值的天空,它必须获得尘世的、社会学的形态。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的目标才得以实现。优秀的法官队伍对于任何体制下法律的实现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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