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下)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摘要」  当代世界三大诉讼模式沿着不同的历史发展脉络,不约而同地汇入三级审级结构,其中蕴藏着一些共同原理,如,终审法院规模控制、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层和权力双向制约、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界线分明、当事人权利事项与法官裁量事项界线明确,等等。这些技术规范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制度实现其统一性、正确性、正当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等价值目标的可能性。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受制于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在技术原理上呈现为审级功能层次不明、运作方式大致相同的柱型结构。这种结构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面临一系列技术困境,造成滥用审判权和滥用诉权行为的双重失控,加之时代变迁和司法正当性基础的嬗变,突显了两审终审制的原有缺陷,成为申诉、再审案件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最后,作者提出了建立以两审终审制为原则、以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为例外的多元审级制的基本构想。

  「关键词」审级 上诉 司法 民事程序

  下篇 我国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

  我国现行的四级两审终审制是一种柱型结构的司法等级制。自塔基至塔顶,各级法院的价值目标、职能配置及运作方式几乎没有分别,每一级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审案件,同时都可以作为终审法院(自中级法院开始);每一级法院、每一级程序都追求同一个目标,即个案的实质公正;当事人在不同审级享有几乎完全相同的程序权利;每一级法院、每一级程序都有权全面审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权直接传唤当事人和证据重新调查事实,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这种司法等级制没有职能分层,已经失却程序结构意义上的“审级”的价值,多一级法院只是增加了一层行政级别而已。

  在两级审判的主体结构之外,设置了多种“边道”通往再审程序,以救济两级审判中发生的司法错误。这些边道与西方各国作为“紧急出口”或“消防信道” 的救济机制差异在于,我国两审终审制主体结构建立在对再审程序的依赖基础上,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三审程序的替代物设立的,并掩盖着对三审程序的需求。如果把这种边道视为消防设施,那么其信道之多、出口之大、利用之频繁已改变了司法制度的主体结构,从而构成“审级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准确地说,我国立法确定的审级制度是“以两审终审制为原则,以审判监督程序为补充”(以下指称我国“两审终审制”时均与此同义);而在司法现实中,这种救济途径早已突破了“补充”或“例外”性质,整个审级制度的运作状态如同消防信道遍布司法大厦、审级结构的上下内外都挤满了寻求“补救”的司法“难民”。

  关于我国确立两审终审制的理由,权威民诉法学者在早期是这样总结的:“第一,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审级过多,会使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第二,可以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摆脱审理具体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第三,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弥补审级少的不足……;第四,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对案件事实部分不予过问,因而作用极为有限。”[32]这一总结基本解释了我国审级制度的技术思路,结合立法当时的大量资料,笔者认为,对于以下诸多问题的官方态度和社会认同构成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正当性基础,而其中一些基础与我国正在经历的时代变迁一起发生了悄然嬗变,另一些则由于与司法的其它价值目标发生冲突而正在成为司法获得正当性的障碍。

  一、 关于司法正确性的目标与权力制约机制

  在我国上诉理念中,确保司法的正确性是最重要的目标――即使不是唯一目标。然而,审级制度对于司法正确性的建树主要取决于以“分权”理念为基础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双向制约机制。“分权”的概念在我国一向讳莫如深,“制约”的概念为“监督”所代替。“制约”是通过均衡地配置资源――权利或职权――使平等或对等主体之间藉此构成力量均势,从而形成双向或多向制衡的结构,“监督”则是上级对下级、主人对仆人、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单向控制,由于监督者的权力不能受到被监督者有效的反向控制,因而这种机制容易导致权力失控和结构失衡。在审级制度内部,基于司法行政等级制和“下级服从上级”的理念以及由此产生的案件请示汇报和批复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单向监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