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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厂商企业利用市场自由和私法自治的保护,为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屡屡侵害公众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这些侵害行为的特点是受害者众多,有的案件受害者竟然达到了上千万人,传统的一对一式的诉讼模式已经不足以保护众多的受害者,惩罚致害者。因此,世界各国在完善对市场个体权利保护的同时,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逐步完善对群体受害者的保护,并且从单纯的救济群体受害者到加强对公共利益的民事司法保护,各国发展了新的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旨在对公共利益提供民事司法保护,即在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允许特定的机关、组织甚至任何人提起民事诉讼。对公共利益进行民事司法保护是一项古老的制度,自古罗马时起就已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的进步,这一古老的诉讼制度又重新焕发了活力,许多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差异较大,但各成体系,与本国的其它法律制度相得益彰,对传统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权力力所不及的公共利益加以一定的民事司法保护,弥补了传统的民事诉讼法仅仅保护私法权利而对社会公共利益无暇顾及的缺陷。

  目前我国缺失对公共利益的民事司法保护制度。在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虽然有代表人诉讼或者受害者个体诉讼(无疑这是巨大的程序浪费)这两种方式予以救济,但这两种救济方式都存在缺陷,不能对公众利益提供充分的救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遏制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尤其应注意的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领域中还占支配地位,国有企业流失严重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国有资产流失后,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予以挽回,我国尚无明确规定。虽然已有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追回国有资产的判例,但是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国有资产的民事司法保障系统。,民事诉讼制度的这一缺陷不仅使公共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法治待遇,而且造成对轻微甚至严重违法行为的宽纵,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对公共利益进行民事司法保护在我国法学界是一全新的课题,有很多学者已经提出了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但是任何一个诉讼制度都必须有夯实的理论支柱,否则就成了无本之源,理论基础应当成为立法、司法实践的先导,为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指明方向。因此,本文拟讨论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

  1、民事诉讼目的论依据

  探讨民事诉讼目的等基本理论,不仅可以提示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而且为具体制度的立法、解释具体法规和司法实务操作提供指南。

  笔者以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民事诉讼目的论发展的必然结果。目前民事诉讼目的论主要有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保护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多元说等几种观点。笔者基本同意多元说的观点。

  持多元说的学者认为,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多重性。民事诉讼中充满了各种价值观的冲突,如诉讼之促进与正确裁判的要求、程序保障与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的要求、当事人处分权与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在民事诉讼中,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念可以推导出不同的结论。任何将民事诉讼目的个别化的企图是不可取的。上述其它观点正是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强调了民事诉讼的价值,从而得出了不同结论。正因为其他各种观点都不足以说明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部,不能给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因此,都是不完整的。多元说能够吸取各观点的长处,弥补上述各种观点的不足。但多元说没有将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纳入其范围,也稍有欠缺,因此,笔者认为完善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应当涵盖下述诸价值目标:

  (1)、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从德国法学界对权利保护说的忠贞不虞(在垄断资产主义时期维护私法秩序说占了上风),在日本从而出现了在权利保护说基础上构建的权利保障说,以及英美法系对救济(remedy)的重视也可以看出,任何一种排斥权利保护的目的论都将误入歧途。排斥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保护或者轻视对权利的保护,都将失之偏颇。权利保护说立足于权利的神圣,这是其最大的可取之处,正是处于对实体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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