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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新的审判运行机制的尝试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公正与效率”,是每一个人民法院在设定自己的审判运行机制时都孜孜追求的价值目标。所谓审判运行机制,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的有关审判职能部门,包括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监督庭在立案、庭前准备、调查取证、审理裁判、案件强制执行、审判监督等阶段行使相应的立案权、庭前准备权、庭审裁判权、调查取证权、强制执行权和审判监督权等,而表现出的在程序上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审判行为及其诉讼关系和方式。这些审判职能部门、审判环节及审判职权在审判运行过程中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并最终体现在诉讼整体的统一、协调和制约上。可见,审判运行机制的操作实质是程序意义上的对审判权的调整和设计,即在诉讼过程中,对传统的人民法院内部的职能部门、审判环节和审判职权的重新组合配置,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

  一、历史的挑战-建立新的审判运行机制的根本动因

  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是在社会主义建立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确立的。尽管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这种审判方式审理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具有职权主义弊端的传统审判方式已明显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需要。如法官直接调取证据,难以使其处于“居中”和“超然”的地位,容易使当事人将不满情绪指向本应是中立者的法院,有可能对人民法院公正执法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弱化和忽视程序正义,限制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二、“1211”-审判运行机制改革的初步尝试

  针对基层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以适用简易程序为主的特征,2001年3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经济庭为试点,开始试行以独任制为基础的“1211”审判运行新机制。该审判运行机制对审判参与人员的角色进行重新分解、定位,并设定其相应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

  “1211”审判运行机制中的第一个“1”是指经选任产生并负责各类案件开庭审理和裁判的法官。该法官对审判单元中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速录员有指导和督促的义务,并对审判单元承担的所有案件裁判质量负责。

  “1211”审判运行机制中的“2”是指两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工作,协助法官完成案件审理和裁判的辅助人员。法官助理的具体工作范围可由法官加以界定。“1211”审判单元按照法官助理所承担的工作性质,将法官助理分为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程序助理的职责是在书记员的协助下进行庭前准备的各项工作,包括收集整理证据和交换证据,了解双方争议焦点,主持庭前调解并对有关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文字助理的职责是负责草拟法律文书,收集相关文献资料,为法官讨论案情提供建议。

  “1211”审判运行机制中的第二个“1”是指一名书记员。书记员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其他事项的人员。书记员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专门负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安排谈话开庭时间,协助程序助理做记录工作,办理收、退诉讼费和材料的转移及案件报结等项事宜,并协助法官处理其他行政事务。

  “1211”审判运行机制中的最后一个“1”是指一名速录员。速录员是从传统书记员工作中划分出来,专门从事开庭记录的人员。速录员应当认真做好庭审笔录,保证庭审笔录全面、准确。此外,还负责卷宗的整理、装订并协助书记员做好卷宗归档工作。

  针对上述人员的分工,“1211”审判运行机制将运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即前期送达、准备会议、开庭审理和后期送达。

  前期送达,是指案件立案后,由内勤将案卷移送给书记员。书记员应在收到卷宗的两天内安排诉讼文书送达并确定第一次到庭的时间,同时应详细地向相关当事人交代应诉事项并送达书面的应诉须知。程序助理应以口头或书面谈话形式进行必要的询问,以便及早发现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争议焦点和其他庭前需处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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