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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一、 人口统计结果

  1997底,意大利人口总数达到57,563,354人,与前一年相比增加了72,387人。鉴于1993以来死亡人数远远超过出生人数的事实,这种人口的增长只能归因于外来人口的到来。

  二、 意大利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刑事法律

  意大利现行刑法典(所谓的洛可法典,以当时的司法部长的名字命名)要追溯到1930年。

  如同那时以来欧洲国家批准的所有法典那样,它一方面受到1810年拿破仑法典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1870年威廉法典的启发。虽然它是效仿受自由主义影响较多的19世纪主要的自由主义启蒙法典,但由于它是在法西斯主义高涨时期(1942-1943)批准的,这意味着为了服从权力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要求,该法典最初是非常严厉的,而且赋予国家权力以高度的镇压性功能。

  因此,被先前的1889年刑法典(所谓的赞纳德里法典)废除的死刑,在批准前的1926年又被重新采用,并重新得到肯定和强化。一般性的减轻情形条款被取消,增加了大量绝对责任的情形。适用于财产犯罪的制裁有了显著增加。而且,对那些通常与较低社会阶层有关的行为(特别是暴力犯罪)倾向于适用更为严厉的刑罚制裁,而对于那些通常由中产阶级实施的财产犯罪(例如欺诈)适用较轻的制裁。大量与攻击当时当权的政治体制有关的犯罪以及与该政治体制有意识形态上分歧的犯罪被创设出来。一旦法西斯政体被推翻,刑法典就发生了反映意大利新的制度秩序的第一个深远的变化。

  1944年,第222号立法令废除了死刑,战争法规定的案除外。1944年的第288号立法令再次采用了一般性减轻情形以及对政府官员的专横行为作出正当反应的合法辩护理由。

  1958年,第127条法律修改了明确把绝对责任作为追诉标准标准之一的刑法典第57条。例如,该条款认为一个杂志的主编或副主编对该出版社实施的罪行负有责任。通过采用“作为犯罪的证明”的术语,可罚性依赖于对犯罪的证明。

  1974年的第220号法律允许在考虑减轻和加重情节后做出判决;在同时犯数罪时可以在加重处罚的情况下仅对其中的一种犯罪适用刑罚,而且扩大了附条件刑罚的适用。累犯也成为一种选择性而非强制性的加重情节。

  1967年的第317号法律、1975年的第706号法律和1981年的第689号法律为完成于1999年底(1999年6月25日和1999年12月3日的法律)的非犯罪化进程铺平了道路。值得提及的最重要的法律创新之一是:宪法法院1988年第364号裁决推断出绝对责任与宪法基本原则不相符合。根据该裁决,由洛可法典创设的单纯基于实质性理由的大量起诉类型便不再合乎宪法。也许正是为了要应付宪法法院裁决所造成的问题,1990年通过了第19号法律。该法修改了加重情节并排除了仅仅基于实质性关联而起诉的可能性。它还指出,可罚性是惩罚的前提条件。

  多年来,尤其是近年来,刑法典发生了一些其它的重要的变化。这主要涉及刑法典的分则而不是总则。最重要的变化是有关已通过法律(1982年的第646号法律)使之犯罪化的黑手党组织、针对公共行政的犯罪(1990年第86号法律修改)、洗钱罪和洗刷犯罪经历的罪行(1993年第328号法律)、高利贷犯罪的修改(1996年第108号法律)以及有关滥用职权的罪行(1997年第234号法律),还有在性犯罪问题上所发生的重大变化(1996年第66号法律)。

  意大利刑法典已经以所有主要的欧洲语言――英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翻译和出版。

  在意大利,与包含于刑法典的归罪条款同时存在的总是有特别法。补充性立法总是犯罪化的一个重要来源。这种立法的运用多年来与日俱增,以致于使得一些学者断言,洛可法典已不再是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渊源,而仅仅是一种次级的和补充性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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