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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应对几种关系的辩证处理(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五、法的滞后性与情势发展变化的关系。

  世界是矛盾运动着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着的。新的社会态势与相对固定不变的法律常常发生矛盾,提出新的挑战。现代社会变化之快、之大,使法律即使经常修改也赶不上它的发展速度。因此,法律不可避免地滞后于现实社会,滞后于情势发展变化,对于一些新出现的社会关系不能够进行调整。同时,由于人有限的理性,也不可能制定一部至善至美的民法法典。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价值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人们多种利益冲突,因而社会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而法律的滞后性、不周延性又无法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使法律存在着空缺结构或法律规范与时下流行的社会价值相抵触。当发生争议时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法院法官怎么办?是依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理还是根据法律价值进行衡量作出裁判?如果争议不大,则可以置之不理。但如果争议严重违反法律规范基本原则时,显然又不能置之不理。

  因此,为了实现法的价值目标,在民事司法中适时引入价值衡量具有实践意义。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应当围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一方面循法而判,发扬法律善法之价值;另一方面,法官又具有新价值的创生功能、整合功能,扬弃恶法。价值衡量作为一种黄金方法,尽管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官所遭遇的难题,但不可否认,如若运用不当则会对法治产生破坏作用,因为价值有时存在不确定性和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如何克服这些局限性,把民事纠纷争议处理好,促进社会的和谐?法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把握价值衡量的标准。价值标准是法官进行衡量的依据。应当知道,在一定时期,社会有相对的利益或价值共识,具有主流价值。如何确定衡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颇费思量。不管对法律价值有多少种认识,但始终都是从人权、公平、正义、秩序这四个方面演化而来的,因此,人权、公正(公平、正义)、秩序是价值衡量和评价的主要的基本的标准。

  第二,确定价值衡量的原则和界限。要注意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范围有限原则,只有在一些社会关注的新类型疑难案件中,或者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发生与法律目的严重背离的情形时,才能适用该方法。二是合法性原则,价值衡量首先应当发现立法者及法律文本中积极保护之利益,若各利益均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则应保护法律确认之基本利益。三是合理性原则,由于价值衡量的前提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因此进行价值衡量时,必须考虑所衡量的价值的正当性,当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哪一种价值是优先选择的,法官应该首先考虑价值利益的正当性,而正当性又是相对而言,因而需要法官继续运用价值标准权衡取舍。四是灵活适用原则,在民事司法领域,法官的自由空间较大,不能只注意肯定一种价值,而完全否认另一种价值,而应该全面科学地综合进行价值判断,尽可能取得令各方比较满意的效果。

  上述几种关系,在民事司法中法官经常遇到,也不可回避,如果处理不妥,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甚至比较严重的问题,都与对这几种关系不能辩证地进行处理密切相关。正确地处理这几种关系,是目前民事司法必须正视的重要课题,也是民事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和基本功。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彭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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