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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公证权的性质(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i]张福森:《公信力是公证的灵魂》,《中国司法》2005年第2期。

  [ii] 目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公证机关因过度市场化产生的弊端,参见文晔:《公证业之惑》,新闻周刊2004年6月28日,第32页。

  [iii]程春明:《法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与实践》,《中国司法》2005年第6期。

  [iv]余光辉:《〈公证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司法2005年第5期。

  [v] 参见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vi]王公义:《中国公证制度模式选择》,《中国司法》2005年第3期。

  [vii]赵伟、彭云业:《论公证行为可诉性》,《中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

  [viii] 非政府机构被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权是行政法研究的领域,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39-142页。目前这些被授权的组织情况比较复杂,绝大部分是事业单位性质。

  [ix] 如香港有200多个法定机构,履行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职能。

  [x] 张福森:《关于公证立法的几个问题》,《中国司法》2005年第5期。

  [xi] 叶自强:《拉丁公证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趋势》,《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5期。

  [xii] 王公义:《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证制度》,《中国司法》2004年第10期。

  [xiii]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xiv] 王公义:《国外公证立法问题研究》,《中国司法》2002年第4期;庄春英、薛丹:《关于公证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xv]王琼、顾潇斐:《关于公证立法的若干思考》,《中国司法》2005年第3期。

  [xvi]参见叶自强编著:《现代公证制度应用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xvii] 国家权力的多样化和社会化,参见郭道晖:《权力的各方与社会化》,《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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