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浅谈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的分离(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解决执行权存在的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将执行权中的裁判权与实施权分离,具体方法如下:

    一、执行机构中设置审判庭。我国现行的执行机构是执行局,在执行局中设置审判庭,审判庭专事裁判,对执行过程中需要审查裁决的事项进行裁判。审判庭人员不享有实施权,即不参与执行中的实施工作。

    二、执行中有争议的事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凡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问题,都由审判庭审理后作出裁判。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就由案外人提起诉讼程序,由案外人起诉申请人,通过审判庭按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裁判结果,当事人有权上诉和申诉。又如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就由申请人起诉被变更或追加的当事人,由审判庭进行审理。

 何光志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