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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裁判:践行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一)立法上的建议

    1.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刑诉法、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均作出了规定,而行诉法中却没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建议对一些简单的、事实清楚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为1个月,以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效率。

    2.改变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不简、普通程序审限过长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30天。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一审裁决后因当事人提起上诉,又启动了二审程序,个别的案件还可能被二审发回重审,再加上一、二审法院之间的卷宗移交及退回所占用的期限,许多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从起诉到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有时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则更长,不但导致诉讼的迟延,也给恶意诉讼或以拖延诉讼来逃避民事责任的当事人留下了诉讼空间。因此,建议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一是尽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中级法院审理的某些诉讼标的额虽较大,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十分清楚的一审民事案件,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的规定可以径行裁判的二审民事案件,规定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二是将简易程序的审限由3个月缩短为1个月,将普通程序的审限由6个月改为3个月,并规定审限的延长应由上级法院批准,且以一次为限。

    以上两点建议,主要目的是通过诉讼立法的规定,杜绝审限漫长和诉讼迟延的现象,从而固定较短的审判周期,以促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极实行当庭裁判。

    3.建议在诉讼法中对当庭裁判提出明确要求和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一是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是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是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法》也应规定对一些简单的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是事实清楚且比较简单的案件,所以,在三大诉讼法中均应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实行当庭裁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地实行当庭裁判。

    (二)司法上的建议

    1.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制定关于实行当庭裁判的司法解释。鉴于目前当庭裁判缺乏司法操作规范的现状,建议制定关于实行当庭裁判的若干规定,对当庭裁判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目标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对当庭裁判予以规范和统一,并以此为契机,促使诉讼速裁机制的建立。从目前全国各地的司法改革状况来看,有的法院已在当庭裁判的推行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创新,在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和理性探究,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因此,在司法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关键时期,建议最高法院制定关于实行当庭裁判的有关规定,并以此为切入点,促进全国各级法院当庭裁判的全面启动和顺利展开,以此为载体,促进司法改革向更深层次推进。

    2.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综合考评体系。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因此,案件质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的高低。因案件质量是司法改革成果的验证,也是法官职业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因此,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现代化的打造,以及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建设,均离不开案件质量综合考评体系的建立。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考核标准,将当庭裁判的质与量作为考评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统一执法尺度和案件质量评价尺度,塑造司法精品,全面提升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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