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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原因究竟有哪些,则因视角的不同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包括主体原因、社会原因与其他原因。

一、宪法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从宪法价值冲突的主体方面来考察,应该认为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与多层次性都是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元性
宪法价值主体相当广泛,公民、国家、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等都是宪法价值主体。而国家机关中又包括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从宪法实践的角度看,宪法价值主体包括着宪法的制定主体、修改主体、宪法的适用主体、宪法的遵守主体、宪法的监督主体等。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必然导致多元价值观念的存在,宪法价值冲突的产生就难以避免。
宪法价值的主体并不只是静态的,他们除了有静态的角色分配以外,还有动态的角色变换。宪法的制定主体、修改主体、适用主体、遵守主体、监督主体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分别。价值主体社会角色的变换也是价值主体多元性的重要表现。它们可以使同一主体因不同的角色而产生自身的宪法价值冲突或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宪法价值冲突。
(二)宪法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宪法价值主体的多样性源于宪法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宪法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国家与其他主体。其中公民又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更多的是通过具体的国家机关来表现的,而这些国家机关又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其他主体主要有政党、社会团体、民族,等等。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1]
这些宪法关系主体中包含着不同的群体与个体,群体中的每一个单元都有各自不完全相同的规模、范围、大小、级别、类别、地位、作用、性质、隶属、构成,等等;个体中的每一个单元都有不尽相同的经济收入、心理状态、政治态度以及性别、年龄、出身、道德、文化,等等。不同的宪法关系主体、宪法价值主体拥有不同的价值愿望、价值要求、价值标准和价值满足感,这就必然导致在宪法价值上的相互矛盾与冲突。
(三)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层次性
根据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将宪法价值主体化分为不同的层次,其中就包括阶级与阶层的划分。就阶级与阶层方面来说,属于不同阶级或阶层的宪法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宪法价值观念,因此,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层次性也是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在法国,是由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受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只受理民事与刑事案件,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国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阶级、阶层的对立。在法国资产阶级兴起的时候,政府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制定的政策也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但是,封建阶级控制着法院,因此法院与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着对立情况。大革命后,法国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为了制止司法部门对行政的抵制,他们制定相关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导致日后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可见,在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形成的过程中,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对立与冲突导致了相互之间的价值观念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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