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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入宪后的社会公正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不过中国的公正问题还有些特殊之处。一个是靠非正式的、强制性的手段改造私有制而形成的全人民所有制的财产又被非正式地、强制性地私有化了,总需要有个说法。另一个是国家缺乏公信力,无法仅凭法律手段就为公正提供确定的标准和必要的保障。此外,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具体公正标准,很难一概而论,也很难进行比较作出确定无疑的高下评判;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公正没有共性、没有可以普遍化的价值指标,但无论如何,前产业社会、产业社会以及后产业社会的公正观显然互相区别、各有特色。中国正在成为世界的工场,中国同时也是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全球化新经济的重要据点之一,这就决定了当前中国社会的公正性必然兼有产业社会和后产业社会的不同要求,时不时会陷入两难的困境,也不得不致力于多样化的制度创新。

  对于一个产业社会而言,公正的前提条件有三项,即(1)自由竞争的市场;(2)长期雇用的企业;(3)温情干预的政府。换言之,首先应该具备选择的自由,其次可以维持安定的可预测的人生,再加上相对平等的福利供应,只有在这样的状态下才能避免不公正感。这种类型的社会公正需要雄厚的中产阶层作为现实基础。因为中产阶层一方面具有上下移动的开放,使人人都感到可望又可及,另一方面又可以在上流社会的自由价值与底层社会的平等价值之间起到平衡器的作用。

  但在一个后产业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仍然是自由竞争的,却减少了产业组织所提供的长期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是更加多样化的消费要求和更短期的利益动机越来越支配市场活动。与此相应,社会的风险性、偶然性、流动性、相对性也大大增强了。在这样的风险社会,事先的筹划和控制变得非常困难,只能采取事后确定责任、事后监控的方式来维持公正的秩序、因此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的机制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在上述背景下,最关键的制度安排既不是公私两项对立的图式,也不是福利国家的图式,而是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建构一张提供给竞争败者的社会安全网,即在全面依赖自由竞争、自我负责原理的状态下政府应该负责向人民提供广泛的最低限度保障。

  因而中国在建构公正社会的过程中虽然要在“富裕”与“平等”之间寻找平衡点,但决不能提倡均富或共同富裕的口号,这不仅办不到,而且还会破坏这二十五年经济改革所形成的新机制。我认为应该在承认收入差距的前提下,大力倡导消灭贫困――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学》中说的那样,不是收入差距而是“贫困构成叛乱和犯罪的温床”;同时还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扩大流动性的中产阶层,并使它成为向全国人民都开放的“盼头”或者说是更实在的可期待性结构,在-和法律的层面则相应地表现为利益民主主义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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