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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人性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从历史的角度看,近代意义的宪政是从西方开始的;从文化发生学角度理解,以保障人权和实现有限政府为标志的自由宪政根植于基督教文化关于人性的善恶、知与无知、有限与无限,“人类的尊荣和凄惨”的悖论性假设。

  人的权利何以备受关怀?基督教认为人是按照神的形象创造的,因此每个人的天性中都有“神性”(devine spark),这个神性赋予了人作为受造物固有的尊荣、权利、幸福与慈爱。人生而自由、平等,因为“人人均为上帝的造物,人只受上帝的奴役 ?

  基督教孕育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源流,伟大的“自然法”,杰出的《人权宣言》和一切现代宪政的经典蓝本都源于此。“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美国宪政思想史权威弗里德里希(CarlJ.Friedrich)早已点明了其中的真义:西方的自由宪政,从头到尾就是以基督教为主要思想背景的———神定法和自然法,作为上帝统治世界的永恒法的具体体现,规定了真正的立宪政府。这种立宪政府有赖于一种对人类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即:人是理性的和向善的,因此,他能有效地参与到该-制度之中,并通过选举那些为他们说话的人来参与制定法律。

  而人权得以保障,就必须实现“有限政府”:一个在某些领域永远无权做出决定的政府,一个像普通公民一样守法和负责任的政府,一个内部有分权和制衡机制的政府。这种信念源于“人的原罪与人的凄惨”。亚当和夏娃经不住撒旦的诱惑而偷食了善恶树上的禁果,这是人第一次违背上帝的命令,因而犯下了人的恶根和必须世代救赎的罪孽。这样,人的存在就构成了一个悖论:人有与生俱来的神性与尊荣,人同时又有根深蒂固的罪恶和难以遏止的堕落趋势。因为人性的这种双重性,人变成了一种可上可下的“居间性

  动物“,但是所谓”可上“,却有其限度,人可以得救,却永远不能变得像神那样完美无缺。这也就是说,人永远不能神化。而另一方面,人的罪恶是不能根除的,堕落的趋势是无限的,随时可能的。”圣经“一再强调人人都有罪,”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在罪恶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性中的凄惨,征示着人类出路的幽暗意识。基督教认为,我们能做的就是系统地控制这种罪恶。而罪恶的肇端是诱惑,人的贪婪和对自由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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