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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理念到制度架构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摘 要:私有财产入宪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巨大的宪政价值。中国新宪法在总纲中通过确立私有财产的地位、扩大私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建立私有财产限制的救济制度,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宪法的实施中,尚存在宪法的司法化与解释、权利分配与私有财产的尊重以及私有财产限制中的程序正义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私有财产;宪法理念;制度架构

    一、私有财产入宪的法理念与价值

    近代以来,从启蒙思想家洛克提出以自然权利(作为自然法论代表的洛克把人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视为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为基础的财产权理论后,不同流派的学者,如黑格尔、边沁、庞德、波斯纳等,从不同的视角论证了相同的主题——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基础。无论是源于自然理性,还是体现自治的个人意志,或者协调社会利益,或者实现正义,或者追求效益最大化,这些都为理解财产权的权源、功能和意义提供了思想基础,为私有财产入宪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理论准备。而马克思则鲜明地指出了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就是财产权关系。因此,作为确立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宪法把财产权问题视为宪政的基石之一。

    自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开始,“自由、财产和生命”成为各国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财产权原则的确立对于宪政具有三个方面的巨大价值:第一,引入了宪政主义的价值基础。私有财产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相对于公共权力的优先性,构成了“正义”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两个概念的重要内涵,这是一种政治正当性的最终源泉。第二,财产权开辟了属于公民私人的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1](p·171)。自由人格以经济独立自主为基础,私有财产制度维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是个人“自由的基本要素”[1](p·171)。同时,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是抵制政府权力扩张的坚固的屏障,为追求宪政的真谛——建立“有限政府”——开辟了道路。第三,体现出了宪政主义的民主理念。财产权不仅回答了为何要制衡权力,而且还为怎样制衡权力立下了一个法治的标准。由于财产权改变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民对这种关系的理解,因此,财产权是确立现代公民身份的前提。从某种意义上,对私有财产权的有效保护,是一个诉诸民主政治的过程。没有财产权的依托,民主无从扎根,也就没有宪政。财产权与公民的价值和尊严紧密相连,侵犯个人的财产即是侵犯个人的自由与尊严,宪政和现代政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人类两百多年的宪政史已表明,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人权的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以及社会经济繁荣的动力。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堪称孕育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温床。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必将有助于中国的宪政建设:第一,保护私有财产有利于形成良好而稳定的宪政秩序,使国家长治久安,为经济发展和人权实现提供良好的环境。第二,私有财产权具有激励作用,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私有财产权往往比公共财产权具有更为明确的利益动机和监督成本,解决了因所有权的缺位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和低效率的问题。第三,保护私有财产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财产和契约,没有私有财产就丧失了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也就不会有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综观我国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国家逐步退出直接经营活动的分权让利过程,其结局必然是要恢复私有财产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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