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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的现状反思及设计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一,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现状
现行宪法(1982)所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内容上与之前几部宪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改进与完善,使宪法监督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大体上从四个方面确立了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①明确宪法地位,表明其最高性。通过对宪法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确认,为宪法监督机关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提供了保障,也表明宪法监督机关的权威来源于宪法这一根本法的赋予。②明确宪法的规范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同时也规定了具体的追究方式,如罢免有关人员的职务、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使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丧失掉、不批准违宪的法律法规等。这实际上是宪法监督落到实处的具体表现。③明确宪法监督主体及职权。《宪法》第62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权”同时也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权、撤消权和罢免权”任何一项制度要落到实处,都离不开特定的主体予以实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也不例外。④明确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方式有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这就要针对不同的立法主体,不同的立法性质采取相应的监督方式。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总体上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学术界对此探讨较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①宪法监督缺乏专门性,许多学者认为应当设置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使宪法监督成为专门机关的专门活动。当前宪法监督主体的设置缺乏科学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作为立法机关,由其作为宪法监督主体,实际上成了自己立法自己监督,显然有损宪法监督的权威性与实效性。②宪法监督缺乏经常性。这是由于全国人大是采取会议的形式来召开,而全国人大每年仅举行一次例会,常委会也是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而各常设专门委员会又无权主动行使宪法监督权,这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监督不连续,使宪法监督缺乏经常性。③宪法监督缺乏可操作性。这是笔者认为的现行宪法监督体制最大的弊端。宪法本本身虽确立了大体上的宪法监督制度,但由于缺少具体的程序规定和具体的监督标准,使变得模糊不清,难于运作,实践时遇到极大困难。笔者认为,一部好的法律,一项好的制度,只有通过具体的实施才具有生命力,才能真正为人们所感知、所贯彻,否则最终将成为一纸空文。作为贯彻与体现宪法的最高权威与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监督制度,其实施与否,更是倍受关注。当前宪法监督存在的诸多不足中,最应引起注意的便是宪法监督缺乏程序制度,这使大体上成型的宪法监督制度却难以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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