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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改革与司法权威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精髓。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颂布实施是我国迈向现代化法治国家的起步,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初具规模,司法行为亦逐步规范,法制建设的重点也已由立法转向司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意味着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改变,也展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光辉前景,更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公正执法,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次将公正执法与制度保障结合起来,既鲜明地展示了“执法靠法制”的现代法治思想,又深刻地点出了司法改革的主题,确定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了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并做到有法可依外,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法,保证司法公正、独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视现实,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在法制日趋完备,依法治国观念日益浓厚的同时,我们法制建设却面临另一重要课题,即如何树立司法权威并进行相应的司法改革。

    一、司法权威的意义及要求

    倘若法律失去权威,那法律是什么?就如列宁说过的一名话:“那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没有权威的法律不再成其为法律,换言之,“法将不法”。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的,国家实施的,“法将不法”发展下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国将不国”。法律权威的危机有着不容忽视的严峻后果,这是一个事关稳定大局,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

    法律的权威从何而来?理论上常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指的是法律权威的静态形式。法律仅凭静态权威尚不足以引起人们对它的敬仰,法律的权威更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这是动态的法律权威。只有这种活生生的法律权威才能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服从,换言之,只有通过权威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和权威。正由于此,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说的是同一回事。那么,司法的过程及司法的成果--裁判要体现公正,这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其次,公正的裁判要能得到执行,这为司法权威所必需。如果裁判得不到执行,体现法律尊严的判决书成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白条”,人们就会对法律由困惑到失望直至蔑视,就会消极地否认法律的权威;如果裁判不公正,人们将根本不服从裁判,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以破坏性的方式积极地抵抗法律的权威。因此,司法不公和执行难将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危及法律的生命。

    二、司法权威的现状及病症原因

    在历史传统上,我国漫长的封建和半封建、半殖民社会奉行专制,其本质是人治而非法治。建国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至今仍在为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而努力,司法权威并未真正树立起来,这主要体现在:

    (一)、司法行为在国家事务中应有的地位未能确立 ,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这里无意渲染“三权分立”学说,但也无法否认,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三权分工是必不可少的,司法权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稳定统治关系、监督其他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但在我国历史上的国家体制中,行政权大于司法权,司法权一直被视为行政的附属,这种色彩至今依然浓厚,我国法院依行政区域设置、内部行政化管理的现行体制就是例证。此外,应当赋予司法的一些职能被限制抑或根本就未曾赋予,如对立法的司法审查权,即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制度未建立,对行政的司法监督在立法上被限制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狭小范围内,如此等等,这些现象本身就是司法无权威的体现,也是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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