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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在20世纪的世界法治发展史上,一个应该受到关注却并未获得中国学者充分注意的现象是公民诉讼权的确立与发展。综观法治发达国家之法治实践,不难发现,公民诉讼权为不少国家关注与保护,构成多国司法制度设计与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与归宿。

  显然,对于这样一项具有普适性的权利及相应之运作实践,中国学者没有理由予以忽视,尤其就中国司法改革的进路而言,不管司法程序打造如何,如果公民无法迅速、有效地行使诉讼权,那么,立法者和法学家的诸多努力都将枉费。有鉴于此,探讨公民诉讼权的有关问题并以此评价中国司法制度的利弊得失,进而研究改革之路径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诉讼权-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诉讼权,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具体而言,公民诉讼权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等。总而言之,凡属要求启动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裁判之权利,均属公民诉讼权。

  对公民的诉讼权,多国宪法和国际法律文件均自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予以明确规定。尽管在翻译和讨论时有不同的表述和话语,如“接受裁判权”、“接近法院的权利”1 、“接受法院审判权”、2 “公正审判请求权”和“程序保障请求权”3 ,有的则简单化为“起诉权”4 ,但整体来看,采用“诉讼权”这一表述较为科学、简洁,表明了这一权利的核心和实质内容-公民要求启动诉讼程序、参加诉讼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公民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如意见陈述权、辩论权、辩护权、提出证据权、诉讼进展知情权均不在本文提出的诉讼权范畴内。因为,正如上文所言,诉讼权重在公民启动或参加司法程序,公民在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则不具此一特征。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程序的保障”和“程序权保障”是有区别的:“程序的保障”是指“保障走向法院、接近法官之机会、权利(司法制度使用权、程序参与权)”:“程序权保障”则是“在起诉以后之诉讼程序上或特定非诉程序上,保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有在法官面前充分陈述意见、辩论及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机会”。5 当然,诉讼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无诉讼权,则不能保障公民接近法院、使用司法制度,它是享有诉讼权利的前提;但只有诉讼权的保障而无诉讼权利的保障,公民就无法充分参与诉讼,不能成为诉讼的主体,诉讼权保障之目的最终也不能实现。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诉讼权与公民的社会生活、法律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基础性和广泛性,存在于各个诉讼领域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宪法诉讼、刑事诉讼都存在着对公民诉讼权的保障和落实问题。

  在民事诉讼领域,公民诉讼权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发生了民事纠纷,在文明社会禁止私力救济的状况下,如果公民要求启动司法程序、参加诉讼的权利都不能保障,就谈不上民事纠纷的解决和公民权益的维护。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公民享有诉讼权就理所当然。在此领域,公民诉讼权的主要内容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均得以全面体现。需要指出,公民诉讼权与学术界纠缠不清已长达两世纪的诉权之间的关系应当厘清。应当明确:诉权仅存于民事诉讼中,而公民的诉讼权存在于各个诉讼领域中;诉权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前苏联、日本学界学理讨论的权利,而公民的诉讼权是法定权利,也为许多国家公民实际享有。6

  在现代法治社会,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损害时,也享有寻求司法救济、得到法院保护的权利。因之,在行政诉讼中公民享有和行使诉讼权以接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要指出,这种权利不仅仅是一个纠纷解决问题,更是公民借此对抗行政权力滥用及膨胀之问题。在此领域,公民享有的诉讼权以起诉权、应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为表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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