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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解读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2001年,我的挪威访学从5月推到了11月。在11月底抵达挪威首都奥斯陆之前,挪威人权研究所中国项目组主任丽萨(Lisa Stearns)女士,[1] 为我谋得了到英国西南部海边小镇斯地茅斯,接受为期三个月英语强化培训的机会。这次可遇不可求的强化,为我日后在挪威的研究,铺平了语言交流的道路。

  挪威,位于斯堪蒂娜维亚半岛西端,国土面积38万多平方公里,全国人口不到500万,首都奥斯陆的人口有50万左右。挪威的官方语言是挪威语。不过,英语的普及程度很高。在我所到之处,只要与对方用英语交谈,无论年长年幼都能开口说上几句。当然,政府、大学、研究机构中工作人员的英语水平更高。但是,对于文本研究来说,用英文写就的挪威学者的论文及专著很少见到;打开相关网站,查询挪威现行法律,译成英文的只有两个:一是1814年5月17日颁布的《挪威宪法》,另一个是1978年6月9日颁布的《挪威男女平等法》。因此,了解挪威、研究挪威有关妇女人权保障的立法与实践的主要方法,就是与有关人员用英语做面对面的访谈。在为期半年的客座研究期间,我共访谈8次,接受访谈的人数有12名,他们是议会执政党成员、政府官员、心理治疗师、研究人员、女权主义者及警察。其中,对现任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克里斯丁?米拉(Kristin Mile)的访谈,使我对“男女平等”,这个已经作为当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术语的法律含义,有了新的理解。

  对克里斯丁的访谈,是2002年2月28日上午10点在她的办公室进行的。她看上去有40多岁,偏瘦的体形完全超出我先前的想象,不过,那双炯炯的目光透出她的干练与曦智。(?)我们已经在月初挪威人权研究所举办的“警察如何干预家庭暴力-中国和挪威的看法”研讨会上认识了。所以,见面无需过多介绍与寒暄,直切主题,围绕着《挪威男女平等法》和督察官的工作,聊了近2个小时。

  一,法律保障下的男女平等(Gender Equality Under the Law)

  被挪威人骄傲地称为“挪威模式” 的男女平等保障机制的首要组成,就是1978年颁布,1979年1月实施的《挪威男女平等法》(Norwegian Gender Equality Act)。

  该法共22条。根据第1条“本法以促进男女平等,特别以提高妇女地位为目的。”的规定,它的目的具有双重性:一是,消除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的性别歧视,保证男女在参政议政、就业、教育和劳动报酬这些公共领域中的平等;二是,影响和改变公众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角色的态度。

  在讲到挪威颁布男女平等法的背景时,克里斯丁提到:

  上世纪60年代末 70年代初,在欧洲所有国家展开的妇女运动,对挪威社会的影响之一,就是导致了男女平等法的出台。1971到1972年间,第一个制定男女平等法的立法建议案提出。从开始酝酿到议会决定立法,经过了长达八年的时间。酝酿这一法案之初,议会中展开了激烈讨论,焦点不在于制定这个法案的必要性,而是如何制定它。是制定反性别歧视法,还是性别平等法?也就是说,它处于性别中立的立场,还是应该特别关注妇女问题。尽管最终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法案第1条提到,尤其关注妇女地位的提高,是本法目的之一。我认为,承认这点相当重要, 因为,这样一个附加性规定,使促进男女平等成为可能。尽管从法案实施到现在的20多年里,男女平等仍然是男女双方的事,但是,我们需要花这么长时间,特别关注妇女的地位。

  关于男女平等法的适用事项,初读法案第2条时,第1款“本法适用于任何领域里的性别歧视,……。”与第2款“本法不适用于家庭生活及纯私人事务。遇有此类案件,本法第10条提到的权力机关不执行本法。”的逻辑关系让我不甚明白。一方面,法案适用于家庭生活和纯个人事务中的性别歧视。另一方面,它又不在家庭和私人生活领域里执行。负责执行该法的督察官不仅无权处理这方面投诉,而且有义务撤销这类案件。这似乎是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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