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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政推动政治文明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16大政治报告中,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将“政治文明”的概念从传统理念的“精神文明”中剥离出来,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三大任务。在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发表了题为“宪法为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的讲话。这是胡锦涛就任党的总书记之后第一次在重要场合中发表重要讲话。其中多处重申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并认为“这是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取得的新的重大认识”。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这一已成老生常谈的定义广为人知。但有两个致命难处却令宪法在民众的观感和日常经验中仿佛成为一尊泥菩萨。第一个问题是宪法如何实施,如何保障?如何从纸面落下,和光同尘?以及如何对违宪的行为予以界定和纠正。第二个问题是宪法本身包括宪法学学者的规范主义研究,都无法反过来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估,换言之就是无法去衡量宪法的“含金量”。无法确认衡量其含金量的标尺。

  第一个问题的解决,要靠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法院。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宪法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由此引发“宪法司法化”的讨论。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以司法激活宪法实施,确保宪法得到全社会“一体遵行”,确保宪法成为审视一切其他法律尤其是政府立法的“合法性”的武器,已成为至高无上的宪法在现实社会中“道成肉身”的现实途径。如果说,通过立法途径和代议制度的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的“第一战场”,那么在现实条件下,通过司法途径推动宪法实施就将是一个新开辟的“第二战场”。这一“战场”更加技术化,更加具有操作性,将“社会主义民主”从一个政治概念悄然演化为一个法律概念,使民主的发展得到法治的保障。

  但是,宪法的“道成肉身”是以立宪价值基础的无上尊贵和不被怀疑为前提的,司法化的宪法保障制度也是以对宪法的价值确认为条件的。所以第二个问题要不解决,宪法司法化对宪法的权威性而言还是可能成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通过个案诉讼使宪法的世俗权威得到维护,使宪法条文得到强力的遵从。但另一方面通过个案,现行宪法与多元社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将日益尖锐和戏剧化。宪法高高在上的超越性的权威将受到怀疑和削弱,而目前司法体系的现实地位和执行难度也将加剧这种趋势。甚至有可能使现代政治国家凭借一部宪法让全社会得以聚合的立约基础和价值根基,在一个颠簸的社会转型期日渐成为无法修复的碎片。一部价值基础原本脆弱的宪法,一旦离开高高的神位走向日常化,就可能再也回不去了。

  所以解决第二个问题的方向甚至比第一个问题更重要更迫切。那就是在宪政主义之下去推动宪法的修订、实施和保障。所谓宪政分两个意思,用中共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的话说,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具体说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手段来进行政治活动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是一种以宪法为根基的法治下的民主,即宪政民主。这是宪政的“用”。什么是宪政的“体”呢,在近现代历史上,各个国家建立在宗教背景、历史渊源和暴力征服之上的传统统治方式,在向现代民主制度转变的过程中逐渐得到共认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基本价值,最终通过一部部宪法得以确立(其中包括了中华民族追求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和作为革命成就的1949年《共同纲领》)。这些基本价值就是宪政的“体”,它构成了一个宪政国家的立约基础,构成了对一部具体宪法的评判和审视,甚至也构成了法官们在违宪审查机制中对具体宪法条文进行解释的价值背景和价值约束。这样才能确保宪法司法化的方向,并在宪法诉讼面前为整个法律职业集团乃至全体社会公众提供大致相似的、可供比较和衡量的思维方式。

  在这样的宪政主义的视角下看待宪法:宪法得以统治人民的基础,就在于宪法的根本任务是保护个人的财产、自由、平等和福址。宪法实现这一任务的主要手段是创设一个拥有公共管理权力的政府,然后通过权力制衡和正当程序去限制和保障政府合法的和恰如其分的行使其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样的宪法,就是胡锦涛所说的能够为“小康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的宪法。这样的宪法及其落实的程度,就是标志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程度的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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