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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b)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围绕着古典法人(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所展开的争论,暴露出了它们在法律概念本身上的冲突。自由主义认为,法律秩序的意义在于明确具体情况下一定主体所具有的实际权利;共和主义则认为,这些主体权利应归功于一种客观的法律秩序,它促使并确保公民在平等、自主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共同生活,并达成一致。在前者看来,法律秩序建立在主体权利基础上;而在后者看来,主体权利的客观内涵更重要一些。

  当然,上述两种截然对立的法律概念并没有涉及到法律的主体间性内涵,有了这些内涵,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遵守才会在对等的承认关系中成为可能。共和主义说到底还是不能接受这样一种法律概念:即个人的同一性及其主体权利与共同体的同一性同等重要,只有在共同体当中,个人才有可能同时作为个体和集体成员而相互承认。这种法律概念把法律的正当性与法律形成的民主程序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并由此而在民众的自决实践和法律的公正宰制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

  “对共和主义者来说,权利说到底不过是主要政治意志的抉择,而对自由主义者来说,权利则是超政治理性或启示的‘更高法则’。……共和主义认为,共同体的对象,共同的善,在于其政治成功地确定、建立、实现和坚持了一系列的权利,而且十分合乎共同体的语境和习俗;而自由主义则不然,他们主张,更高的法律权利为权力要求提供了先验结构和先验条件,以便使对不同利益的多元追求尽可能地获得允许”「5」。

  被认为是积极自由的选举权之所以会成为权利的范式,不仅是由于它对政治自决实践具有构成意义,而且也是因为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同等权利的个体在共同体中的包容性与他们所捍卫的自主性以及所坚持的立场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

  “要求在于,我们都很关心我们自己的利益,因为(1)我们是在相互合作与相互隔离之间进行选择;(2)相互合作依靠的是彼此保证充分承认各自所具有的利益;(3)在高度多元化的当代美国社会里,这样的保证之所以是可能的,仅仅是由于它起码维护了一种伪装的政治,即每个人都允许发出自己的声音”「6」。

  这种从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中体现出来的结构,经过由权利构成的立法过程而渗透到了一切法律当中。即便私法在允许私人自由追求自身目的的同时,也有义务对所有人都认可的策略行为加以限制。

  c)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关于公民角色和法律的不同概念表明,他们对政治过程本质的理解还充满着根深蒂固的分歧。自由主义认为,政治就其本质而言是围绕着行政权力而展开的不同立场之间的斗争。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领域和议会中的形成过程,受到策略行为者的集体干预,而策略行为者的目的是为了捍卫或争取一定的权力。结果则是用选民对于个人和纲领的赞成来加以衡量。选民在投票过程中表达了自己的倾向性。他们的选择和作为目的行为者的市场参与者的选择行为在结构上是相同的。各个政党为了权力而你争我夺,他们的目的都是一致的,但谁最终能获得权力,则要由选民来决定。选票的投入和权力的产出,同样都是策略行为。

  共和主义认为,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领域和议会中的形成过程所依循的,不是市场的结构,而是一种独特的公共交往结构,其目的是为了达成沟通。公民自决实践意义上的政治范式不是市场(Markt),而是对话(Dialog)。由此看来,交往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有着结构上的不同,前者来自政治交往,表现为建立在话语基础上的多数意见;后者则为国家机器所掌握。即便是角逐国家权力的政党,也必须依靠带有对话性质的政治话语:

  “话语指的是对待社会协作的一种态度,一种开放的态度,它允许经过论证接受他者和自己的要求。话语中介是平等交换观点-包括参与者提交他们自己对于他们所尊重的利益的看法……,在此过程中,只要作出选择,就表明赞同一种判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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