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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条的实施对香港法律的影响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若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窃取国家机密等。由此可见,第23条渉及的都是政治敏感度较高的课题,因此,自从《基本法》在1990年通过后,香港市民以至国际上都很关注第23条将如何实施,这种关注或甚至担忧是可以理解的。

  值得留意的是,第23条并没有直接禁止叛国等有关行为,也没有就这些行为提供明确的定义,它只授权特区-实际上便是它的立法机关-对这些行为予以界定和禁制。这是“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的一种表现,保证香港能维持其原有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更保证有关的中国内地法规不会直接在香港实施。

  香港回归祖国的五年多以来,第23条尙未全面立法实施,幸好亦没有出现叛国等渉嫌个案。有人认为,既然在香港并没有出现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活动,那么特区政府便根本没有需要在去年9月24日推出《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咨询文件》。关于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基本法》第23条的确设定了一项必须由特区政府履行的法律义务,就是以特区本地立法的形式实施第23条。如果在特区成立后,特区政府仍无限期拖延实施第23条的立法,便可能违反了它的宪法性义务。

  在《咨询文件》发表后的三个月的咨询期内,市民踊跃地表达了支持、反对和其它相关意见。在整理和研究有关意见之后,政府在今年1月28日发表了有关的《意见书汇编》和一份题为《实施基本法第23条前瞻》的小册子,就原有建议提出了九项重大的澄淸或修订。其后,有关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2月13日刊宪,并在2月26日在立法会进行了首读。虽然法案至今仍未通过,但由于草案的基本原则似乎已取得立法会内过半数议员的支持,所以我们现在已经可以看到香港法律和法制将会因《基本法》第23条的实施而出现怎样的变动。

  叛国

  根据《草案》的建议,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关于叛国罪的定义范围将会收窄,限于加入或协助与中国交战的外国军队或鼓动外国入侵中国的情况。“战争”的现有普通法涵义亦将收窄,限于公开宣战或军队之间武装冲突的情况,而不包括一般的骚乱。现有《刑事罪行条例》中的“叛逆性罪行”、“袭击国君罪”、“有代价对叛国罪不予检控罪”和“隐匿叛国罪”将会被取消。上述关于叛国罪的法律修订,以及下述的关于煽动叛乱罪的修订所表明的是,这次实施《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工作的目的并不是要把香港的有关法律变得更加严苛,而是在第23条的基础上对原有法律予以检讨和改进,并同时废除那些殖民地时代遗留下来的、不合时宜或有违当代国际人权标准的法规。

  煽动叛乱

  正如叛国一样,煽动叛乱也是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罪行,内容类似其它前英国殖民地的相关立法,十分严苛。举例来说,任何言论如“引起憎恨或藐视女皇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便足以构成煽动叛乱。在1952年,港英政府便曾引用这项条例来检控《大公报》的费彝民等人,法院更判他们罪名成立。同一项条例也把持有和处理(例如印制、入口,展示或出售)“煽动性刊物”定为刑事罪行。可幸的是,自从七十年代以来,港英政府已经没有严格执行这项条例。

  根据现在的《草案》的建议,原有的与煽动叛乱有关的条文将会有所放宽,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

  (1)煽动叛乱的定义范围将会收窄,限于煽惑他人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或煽惑他人进行会严重危害中国的稳定的公众暴乱。这即是说,除非是怂恿他人以暴力或其它(下述的)严重犯罪手段去进行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否则将不会触犯煽动叛乱罪。

  (2)取消持有(管有)煽动性刊物罪。

  (3)把原有的“处理煽动性刊物罪”的定义范围收窄,限于犯罪者有意煽惑他人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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