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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刍议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战后宪政呈现全球化趋势,世界各国面对纷繁复杂的,诸如个人宪法权利的侵害、法律审查、政党争议、选举争议、权限争议、特殊公职人员的违宪等等宪法争议现象,越来越认同通过“诉讼”来解决,从而最终保障和发展宪法。宪法诉讼作为国家权力制衡的结果,是一个国家最高级别和最后的诉讼安排。它区别于立法机关的宪法审查,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对公权力的行使引进了来自第三方的制度性的评价机制。宪法诉讼所适用的程序是诉讼程序,有符合宪法规定的当事人和专业的裁判者,这种程序肯定会带有某些政治性安排的特点,而不同于普通程序。

  宪法诉讼的落脚点是宪法,它的依据是宪法,最后所维护的归根结底还是宪法,因此,宪法诉讼的功能和目的都是围绕着宪法本身展开的。当然,这里的宪法包括宪法的文本,也包括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宪法是现代国家宪政体制和宪法秩序的根本出发点,它的权威来自于它的稳定性,不宜频繁地修改。但是,宪法文本终究要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这就需要通过宪法诉讼,要求具有专业知识的裁判者发现或创造符合时代精神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对宪法文本加以解释,最终解决宪法争议问题。宪法诉讼的这一功能,直接服务于一定的目的。在这里,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宪法诉讼的目的和宪法的目的。

  各国建构宪法诉讼制度是为了发挥宪法诉讼功能和实现宪法诉讼目的,但是具体到宪法诉讼的模式,却并非千篇一律。笔者在考察各国的宪法诉讼制度过程中,注意到各个国家在竟相模仿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宪法诉讼制度的时候,都会根据自己国家的宪法传统和制度资源,对宪法诉讼制度作出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安排,这说明了宪法诉讼制度在全球化背景下并非被其他国家简单地所嫁接和利用。这表现在各个国家的宪法诉讼制度,即使实行宪法法院的国家,无论从内容还是到形式,并没有完全一样的,或多或少都具有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国对宪法争议的理解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宪法诉讼模式。宪法诉讼涉及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重要的问题,而这种重要性有赖于各国自己的考虑。对于某一具体的宪法争议,有些国家可能把它纳入宪法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有的国家则不是,只是纳入到一般诉讼的范围。甚至对于同样纳入到宪法诉讼范围的宪法争议,也会根据其重要性的认识,采取不同的解决模式。比如同样是对选举争议的裁决,有的通过宪法法院,有的通过选举委员会或者普通法院,而有的甚至作为普通案件处理。

  第二,面对形形色色的宪法争议,往往会有一个中心的最后的诉讼机构解决最主要的宪法争议问题,比如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但是综观各国的情况,宪法诉讼功能的完成,绝不是某一个法院单独可以完成的,而是多个层面的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的结果。每个国家在建立自己宪法诉讼制度的时候,都要充分地考虑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对已有的诉讼资源作合理的分配和充分的利用。比如,法国通过行政法院来保护公民个人特殊的宪法权利;根据韩国宪法规定,法律违宪审查的终审权在于宪法裁判所,命令规则违宪审查的终审权在于大法院,等等。这种例子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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