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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之我荐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1999年1月29日,原告齐某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告上法庭一案,使我从这起貌似简单民事案件,却给法院出了一道大难道的案件中,感到深深地忧思,尤其通过清华大学远程教育研究生班的学习,使 我不得不对我国宪法司法化谈谈自己的想法。

  宪法司法化主要是指宪法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如果不进入司法领域,则只是表面的法;而真正的法,只能在法院的判决中发现,但我国的宪法在如今大搞法制时期却一直迟迟不能进入诉讼,这应该说是一种悲哀。

  早在1803年美国联邦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就已为美国司法审查奠定了基础,为宪法司法化开创了先河。继后,奥地利、法国等分别建立了宪法法院、宪法会议,尤其德国在1948年通过基本法,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专属处理权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综析以上世界各国宪法司法化的例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山东三位大学生状告教育部以及本文所例举的“第一案”等类似案例都可以有所解决的途径,那就是中国宪法不应再沉默下去,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应势必行。

  (一)司法造法与严格执法冲突难免,唯一解决的途径就是宪法司法化。

  我国法院法官寻求裁判的依据便是法律,且我国宪法做为母法,其规定的绝大多数权利已由其他法律具体化和量化,法官就从已具体化和量化的法律来衡量具体的案件,而对于没有被具体化和量化的基本权利的侵犯则哄之门外,我认为这种“法无明文不为之动”的原则是不对的,法官作为“寻求保护权利的人们”的救济者不能借口法无规定或者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判决,否之就会使刚刚被唤醒的中国法律维权的人们推之另一个空间,这将是法制时期的倒退和灾难,若让刚刚起步的中国法官造法来迷补这个空白,又可能会造成司法造法的滥用,而我国宪法司法化,即建立完善违宪审查体系,会使人们有法可依,从而真正地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

  正如这起宪法第一案,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没有作出关于此案(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如果这位法官仍坚持“法无明文不纠”的思想,那么这起案件就很有可能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不被受理,那么原告齐某的合法受教育权又怎样受到保护呢?宪法又何谈“公民受教育权受宪法保护”呢?“那么这项因没有被具体化和量化的基本权利是否便是名存实亡”呢?

  因此,我们应改变宪法的这种虚置状况,使其真正地起到母法的作用,唯一之路便是宪法司法化。

  (二)宪法司法化会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会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

  一起中国宪法司法第一案,会使人们从中得到许多,最起码会唤醒一些想维权而找不到门路的人。从他们开始会造成一种连锁反应,这便会使我们打破传统旧思想的束缚,使即将加入WTO的人们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并且也有利于更好的与世界接轨。宪法司法化的建立,便会使我国的公民维权有望!

  (三)中国宪法司法第一案是宪法司法化的里程碑

  我国对宪法条文实际运用的分歧很大,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阻碍,对本起首例曾使法学界沸沸扬扬,许多人纷纷拿起传统保法的牌子,不让现有的母法苏醒起来,这其实是无济与事的,因为宪法司法化趋势是必然的,我们必须走出长期以来流行的宪法误区,摆脱宪法是虚无主义的观念,树立信仰宪法的观念。我认为:1、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是根本法,若我们只是片面强调宪法是根本法、母法,而忘记了宪法作为法的本质属性,则只会将其放之高阁,供人赏之!使宪法与人们的关系为千里之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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