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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的完善促进反腐败工作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反腐败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法律上存在的漏洞,把法律这个确认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发挥好,让腐败分子不但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而且在法律的铜墙铁壁面前,无处可逃。

  一、 完善的立法是根本。

  中国迈入新世纪,面临的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和政治文明,必然要求和促进法律的现代化。但反腐败的一些法律还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因此实现这些法律的现代化就显得迫切。

  法律的现代化不等于简单的外国法律的移植,固守,而是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予以更新和升华。一是要吸收外国法律、国际法。对其中合理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价值的部分,对之进行多侧面、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了解其深刻内涵,掌握其全貌,然后进行吸收。二是要发展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多方面的分析、研究,保留其精华,剔除其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法的部分,将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融合,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映新时代特色的、新的法律体系。三是加紧制定《反职务犯罪法》、《预防职务犯罪法》,完善《行政监察法》,形成完整、科学、严密的反腐败的法律形成体系。

  二、 及时的司法解释是必须。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律滞后性与犯罪行为需要惩罚性的矛盾。说明司法解释的不可或缺。司法机关应该根据立法的精神,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及时规范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让腐败分子无空子可钻。当前司法解释应着力解决的以下的问题。

  一是对职务犯罪的主体加以规范。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身份论”,已为市场经济所改变。一些行使国家职权的非同家工作人员,如法律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人员亦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以所在岗位而区别,实际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肩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重任,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同样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应以渎职犯罪进行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称“国家工作人员”为宜;明确党委机关、共青团、政协、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二是对一些个罪加大司法解释的力度。如挪用公款罪中“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贿赂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等的范围;对单位、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等的具体标准和范围,尽量避免法律上的真空地带、模糊语言、消除执法上的误区。

  三、 公正的司法是保证。趋利避害、见利忘义是人的自然本性,也是驱使人犯罪的主要根源,职务犯罪亦不例外。犯罪分子之所以敢于顶风作案,职务犯罪之所以屡打屡犯,与刑罚不当其罪有相当大的关系。“罪刑相适应”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打击所有犯罪的始终。公正的司法才能最终体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是要对职务犯罪处以比普通刑事犯罪更重的处罚。治国重在惩贪,应根据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对国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高对职务犯罪的处刑幅度,度针对贪污贿赂罪集贪利性与渎职性于一身的特点,在处刑中增加资格刑、财产刑,剥夺其再度担任公职的机会,剥夺其犯罪所得,使其在经济上无便宜可占,增大职务犯罪分子的作案代价,提高职务犯罪的成本。

  二是要对职务犯罪分子坚决施以法律的公正制裁,不论职位高低,凡职务犯罪分子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加大对职务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抑制他人效仿的心理,使潜在的犯罪者时时都意识到:刑法是架在犯罪分子脖子上的一把利剑,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悬的利剑,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不存侥幸,以增加人民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坚定信仰。

  三是更新刑事执法观念。按照江泽民同志指示:“对于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我们手软心慈,犯罪分子就会更加猖獗起来。不采取严厉措施,不用重典,是绝对不行的。”治吏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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