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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涉法信访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涉法信访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将一直存在着,涉法信访的巨大功效人民不会忘记,历史也不会忘记。但是,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看,从发展的角度看,从一方面我们目前的立法不断丰富和科学完善,另一方面却又要面对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以致于这些涉法信访案件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这一现实看,我们有必要对涉法信访进行反思和探讨,从而获得一些前瞻性意见。

  一、问题的提出

  1、涉法信访机制中的国家权力成分不清、界线不明。一方面,几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公民对其不服的行政行为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解决,犯罪行为可以在由国家或者自诉人启动的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依照宪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等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本可以成为几乎所有涉法案件的终局裁判者,即司法权为终局权。人民法院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现行信访机制中又存在着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权这一国家权力-但是,我们对这一权力的认识和界定远远不够:它的设定是否科学?它属于何种国家权力?它是对原有依法设定的国家权力的必要补充,还是多余的重复?它的行使是否有全局上的效果?它依照哪一部法律处理哪些案件?等等,我们必须对此有个深刻而科学的认识。客观现实是,信访部门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彻底处理了其中一部分,但涉法信访案件却与日俱增,这反映了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权与原有依法设定的处理权之间,已经出现了互为消蚀的倾向。另外,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属于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没有穷尽诉讼程序的案件,这又反映了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权往往有临时或者永久取代司法权的一面。例如这样一个案件:土地延包期间,某村违反党中央政策将原承包户种有成规模果树的土地无偿发包给另一承包户,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新承包户又分三次将果树全部砍毁,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至此,该一案包含三个小案:土地纠纷、刑事、民事。但是,该案始终只能进入信访部门,并且在基层久拖未决,最后在省级信访部门的接待下,在省级内参的呼吁下,才以被害人得到赔偿后不得已息访而告结。从客观上讲,被害人始终没有要求放弃刑事诉讼,因此,该案中的刑事案件在法律上并未得到处理,但在信访机制内,该案就这样结了。

  2、信访指导思想本身存在着某种矛盾。一方面,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权,尤其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所谓信访经验的广泛流传,和它在某种程度上所起到的示范作用,使得公民或者单位进行信访大有不到北京不罢休的信心和理由,于是,大量本应由基层解决的案件不得已而摆上高级领导的案头。另一方面,我们“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的指导思想,又往往使我们将很多公民或者单位在基层解决不了的案件仍然批回基层就算了事,不再做督促、检查和落实。这样,既赋予公民或者单位有信访的权力,又将大量信访案件空批回去了事,这是一个严重的矛盾。

  另一个更为严重的矛盾是,几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不含狭义上的信访法律法规)的申诉渠道,这个申诉渠道就可以看作是具体法律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信访权的落实,我们只需要严格执行这个具体法律的规定,就应该是保障了公民的申诉信访权;否则,社会效益就无从谈起,终局结论更是遥遥无期。打个比方,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工作)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可以仅仅以此为由要求进入国家机关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显然,选拔国家工作人员自有一套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只需要严格依照这一套法律法规来选拔国家工作人员就足够了。但是,我们在前述这个申诉渠道(即本来能够产生终局结论的法律程序)之外,再设定一个抵触或者部分抵触该法律程序的信访机制,这确实是一个不易解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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