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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主权原则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一、主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主权不代表绝对理论逻辑,而是一种历史逻辑,它是特殊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在血缘、部落社会,主权是不具有任何意义的概念。古代中国、希腊各城邦内部也不是根据主权的逻辑来组织的。主权秩序需要建立在明确的政治权威和法律权威的框架上。在中世纪,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屈从于一种普适性的法律秩序,其统治权既来自于上帝之法,也是上帝之法的反映,教会为封建秩序提供了贯穿始终的组织上和道德上的框架。在封建体系中,内部组织范围和外部组织范围之间,“公共领地”和“私有财产”之间没有明显界限。这种具有多面性、分散性的封建传统政治体系之所以同时能享有权力的高度一致和统一性,并非因为主权权力的存在,而主要在于共同的法律、宗教、社会传统与机制。因此,尽管存在领土上的分隔,但构成世界秩序的单位并未表现出现代主权概念所要求的那种占有性、排他性特征,它们都将自己看作一个世界共同体的地区代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独特的具有世俗权威的民族国家,导致了主权的出现,与之相适应的主权理论亦开始发达起来。罗马法的复兴顺应了专制主义国家的需要,顺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城乡的发展。基督教改革运动与反改革运动以及宗教战争,导致整个欧洲为此起彼伏的宗教与政治动乱所吞没。世俗国家权威的出现似乎成了结束这种动乱的最有效的补救方式,宗教改革本身破坏了教会所有的普遍权力,从而为世俗专制主义奠定了基础。因此,我们可以说主权最早是西方国家的政治语言,是在西方专制主义国家秩序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说明国家内部关系和描绘国家之间关系的概念。

  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学界一般认为为法国人布丹所首倡。布丹认为主权是“统治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1]其主要特点是:主权是不受外来权力限制、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也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力。布丹的主权概念具有许多不明确性,比如说他认为主权是从属于神法和自然法的,但他并没有回答诸如主权者的意志破坏了法律是否仍然是主权,主权是否要求绝对服从,以及主权与涉及政府性质和形式的基本法律或“法律统治权”相冲突怎么办等问题。在布丹之后,一些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等都对主权思想作出过贡献[2]

  对近代和现代宪政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主权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卢梭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所有个人同意服从国家意志,政府的统治完全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人民通过“公共意志”的表达来完成这种委托,但在委托的过程中,既没有失去自我,也没有失去自由,因为每个成员“尽管将自己与全体结为一起,但仍然可以服从自我,仍然像以前那样自由”。[3]卢梭从其“公意”的理论基点出发,论证了人民主权的两个基本特性:其一是人民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因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体现形式,而公意又是人民整体的公共意志,是不能分割的,所以主权当然也不能被分割了。其二是主权的不可转让性。因为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它只能由自己来代表自己。如果转让主权就意味着转让意志,而转让意志就是出卖自由、出卖生命,这是主权者所绝对不能容许的。[4]

  卢梭之后的许多思想家依然延续了其围绕主权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来探讨主权问题的逻辑思路,尽管在侧重点和方法上有相当大的不同,但基本都接受主权作为国家最高统治权力或权威的理念。比如黑格尔主张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并存,戴雪主张法律主权与政治主权的融和[5],奥斯汀认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强制权力。只有法国的狄骥从社会连带主义的观点出发,否认主权的存在,并主张“我们应当将这些过时的国家人格及主权概念永远由法律里面清除出去”。[6]

  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学者秉持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普遍奉行人民主权学说,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他们的观点与西方学者的观点有着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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