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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在当代宪制国家中的重要性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一、导言

  1.首先,本人很高兴能够出席是次由Agostinho Neto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国际研讨会。是次研讨会在举办时间方面非常适当,而且在公民及学术层面上均极具规模。今次活动最为重要的其中一方面,除了是研讨会涉及多个互相关连的学术范畴(现今很多问题都是互相联系的)之外,其在所针对问题上寻求以新观点去分析旧有问题的创新性亦深具意义。

  本人深信,在是次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律角度来看,均对安哥拉十分重要的研讨会结束时,大家会比在研讨会开始时所了解的更多。这主要是因为大家都深信彼此可以各尽所能,在这个位于非洲及在世界上深受爱戴的国家的重要转变时刻,作出最大的贡献。

  2.同样,本人在此特别向Agostinho Neto大学法学院致意,因为该学院努力促成是次研讨会,而且其亦是安哥拉一所关键性法学教育机构。对于一个曾经历强烈殖民主义的年青国家在大学教育正常化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大家都是很清楚的。

  然而,Agostinho Neto大学法学院及其所有员工,特别是Fernando Oliveira院长及法学院领导层所有成员,一直都能够跨越重重障碍,并使之成为一级大学。

  此外,法学院亦正在积极发展多项新计划,以提高教员的资历,并预计在短期内开办一个硕士学位课程,以及提供更多学士学位课程及增加有关学额。

  3.本人获邀请并欣然接受在是次研讨会上演讲的题目,可以透过提出四个问题来讲解。

  当代宪制国家出现于历史上某个时期并存续至今,而作为其基石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正好反映在以下四个问题上:

  1)基本权利应载于法律体系中哪个范畴?

  2)应如何规范基本权利?

  3)谁应遵从基本权利?

  4)谁负责保障基本权利?

  不过,在回答上述一连串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指出基本权利与公民身份之间的根本关系,并说明当今所指的基本权利并非完全等同于十九世纪的基本权利,为此亦会特别讲解一段迅速发展的历史进程。

  二、“公民身份”与“基本权利”之间的根本关系

  1.今次演讲题目强调的,是保障基本权利(宪法法律实况)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并拉近了宪法理论中“公民身份”及“基本权利”这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事实上,在赋予“公民身份”与出现“基本权利”之间,可以轻易察觉到一种一直存在的根本关系,而不论在两者的概念层面上,抑或历史层面上,均可发现这种关系。

  透过上述两个概念,同时可以得知两个多世纪以前与欧洲及北美立宪主义同时出现并存续至今的一些概念及社会现象。

  2.立宪革命运动的其中一项重要支柱,就是将基本权利赋予人,而对于那个时期来说,这完全是一种创新的逻辑思维:

  (i)以法律理性主义为依据的基本权利:国家只须宣告而不用创设这些基本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经“理性”发掘的,属人类本质的产物;

  (ii)消极的基本权利:因为这些拥有基本权利的人在面对公权力时,处于疏离、自主、独立和自由的地位;

  (iii)具宪法效力的基本权利:因为这些基本权利应由正式的宪法文件确认,藉以弃用习惯渊源,并将基本权利提升至国家法律秩序中的最高层次;

  (iv)个人性质的基本权利:因为按照当时盛行的政治自由主义学说,每一个人在面对权力时都有需要受到保护。

  关于基本权利的问题,就是在上述情况下出现于宪法理论中,而有关问题其后更呈多方向发展。

  3.不过,在十八及十九世纪的自由革命运动中,公民身份这个概念亦以类似形式担当重要角色。也就是在那时开始提到确立真正的“公民”地位。

  人不再是专制时代的“臣民”。在专制时代,在一个缺乏个人保障的专横法制中,人只不过是运用权力的对象,并受到无数滥权情况的限制。在得到“公民”地位后,人就变成公权力中的主角,这点清楚反映在法律政治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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