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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监督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加强人大的监督,涉及到众多问题,本文仅就监督的认识问题、监督机制问题和监督原则问题等,谈点看法。

  (一)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有十多条,概括起来有四大项,即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人大的这种性质和职权表明,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法律赋予人大“权重位尊”的地位。由这样权威机关实施的监督,是根本制度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效措施。

  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但由于对国家权力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以致出现了像“文化大革命”期间那种权力过于集中,甚至滥用权力的现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明确提出,要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并使之制度化。党的十五大又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提出来。这些都是从法律制度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重大措施。当然,落实这些措施,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全党、全社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有来自多方面的监督,而人大的监督则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它的实质,就是人民通过人大,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以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愿和需要运转。这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性措施。

  (二)

  实施人大监督,必须有一套规范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

  人大监督的主体。人大监督权的主体是指监督由谁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个人,包括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等,都不可能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实施监督权,因而才有资格成为人大监督的主体。从监督的实践看,地方人大还应重视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等方面的作用,让它们在一定的监督程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人大的工作机构可以受人大或常委会委托,从事有关监督事项的具体工作。

  人大监督的对象。人大的监督涉及到国家政权的性质,所以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由人大选举任命、对人大负责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说,人大监督的对象还包括同级人大对它的常委会,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过,这种监督不是产生和负责关系,而是纯粹的法律监督关系。

  人大监督的形式。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形式有多种,如质询、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撤职等。这些监督形式,力度较大,效果较好。但由于多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监督形式还没有被广泛启用。近年来,采用较多的监督形式是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听取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报告、个案监督、错案责任追究制、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并且在这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人大监督的内容。人大的监督内容按其性质可以概括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大类。但重点是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对“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立法监督,主要是审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有违反宪法、基本法和人大的决议、决定的情况,目的是保持一般法律与宪法、基本法的一致,保持有关法规与法律的一致,保证各种规范性文件与人大的决定、决议相符合,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二是执法监督,主要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公正执法的情况,督促他们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有法不依、贪赃枉法的情况进行追究。三是司法监督,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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