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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宪法:改变“两大司法机关”格局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所谓“推进司法改革”,是指在党的领导下,有规划、有步骤地在司法系统各部门实行渐进式的改革,使之逐步推进,实现自我完善。这是一项涉及面很宽的综合系统工程,它应包括公、检、法、司、安五个部门的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执法工作、队伍建设、警容风纪、监督制约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深化必然涉及需要修改宪法的问题

  根据党的十五大的要求,推进司法改革,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这个要求,一是保证“司法独立”,二是确保“司法公正”,以树立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这就是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如果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我们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如果通过司法程序,矛盾还是解决不了,最后要调动军队,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因此,凡是妨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制度与做法,都在应当革除之列。

  司法改革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司法改革不是孤立进行的,它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其他方面互相配合,同步进行。

  为使司法改革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实际的成效,应当分清轻重缓急,首先对当前最突出的或者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进行改革。

  1998年,中央已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其中最重要的是两项重大决策:一是严禁司法机关经商或开办企业。凡公、检、法、司和军队、武警部队开办的企业,至年底已经全部脱钩;二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司法机关将罚没财物截留或者“提成”。

  今后司法机关一律“吃皇粮”,其办案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保证。此外,国家还将认真改进收费办法,堵塞收费环节的各种漏洞;并在司法机关推广干部交流制度,实行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在司法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公开办案程序,杜绝司法工作人员吃请受贿。凡此种种,都是遏制司法腐败,树立廉洁形象的重大举措。

  上述若干方面的改革措施,由于基本上都不涉及领导体制问题,相对而言,改革的难度还不算太大,近期内即可实施。但仅仅实行这些改革,还难以达到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要达此目标,还须统观全局,慎重研究,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必然会涉及许多复杂的深层次问题。例如,现行宪法规定的“两大司法机关”并列的体制是否应当变更?这将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然会遇到的问题。1998年11月在海口举行的“中国诉讼法学年会”上,有些学者已经正式提出了这个问题,看来这个问题无法回避。立法机关和宪法学界也应当及早研究,以积极的姿态,促进我国的宪法制度更加完善。

  二、“两大司法机关”并列的弊端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一府两院”(即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被列为平行机构,这就形成了“一个政府,两大司法机关”的鼎立的格局。就“两高”的关系而言,由于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审判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甚至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再提出抗诉。这样一来,似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更高于审判机关。

  这种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体制,是建国初期按照前苏联的模式照搬过来的。除了前苏联有这样的先例以外,目前我国的这种体制在世界各国是独一无二的。

  检察权的过分膨胀,产生了两个突出的问题:

  其一,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而检察机关又对贪污贿赂等大量刑事案件自行侦查,却没有任何机关可以对它实行监督;

  其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承担着控诉职能,然而它又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这种双重身份,好比是运动员又兼任最终的裁判者,致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都失去了“终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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