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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哲学为视角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摘要」先验的人权观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已经不再具有批判性的积极意义,米尔恩人权哲学通过对先验人权观的批判,以低度道德作为其权利体系的理论起点,其有利于消除人权国际保护中的政治化的趋向;低限人权概念是米尔恩人权哲学体系的理论内核,低限人权概念在人权国际立法中具有可操作性,使人权国际保护从理论必然性走向了现实可能性;普遍人权命题是米尔恩人权哲学体系的理论诉求,普遍人权命题意味着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和人权标准的普遍性,并调和了不同人权价值的对立,从而为人权国际保护的对话提供了理论平台。

  「关键词」人权哲学,国际保护,低度道德,低限人权,普遍人权

  人权问题在今天一直占据国际及国内事务的中心地带,但是人权却始终未获得国际及国内人权界的一致定义,东西方国际政治及意识形态的差异和不同区域的文化相对性,使人权问题更为复杂。人权问题复杂性使人权的国际保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困难重重,英国达勒姆大学的米尔恩教授的人权哲学通过对西方人权观的批判,以低度道德作为其权利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以低限人权作为理论内核,以普遍人权作为理论诉求,为解决人权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理论视角,本文通过对米尔恩人权哲学的阐释,主要从其理论起点、理论内核、理论诉求三个方面来说明米尔恩人权哲学对于人权国际保护的理论意义。

  一 低度道德:人权国际保护的逻辑起点

  人权根据是人权国际保护的逻辑起点,在西方的传统人权观中,往往以先验的“天赋人权”为人权根据,由此而创设的人权标准体现了西方的价值和文化,表现在国际人权立法中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从根本上不利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在米尔恩的人权哲学体系中,他提出“低度道德”作为其理论的逻辑起点,从而批判了过于强调理想性的先验人权观,做到了理想和历史的统一。在人权的国际立法中,以此作为人权国际保护的理论起点,使人权立法做到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可以调和东西方人权价值观念的对立。

  西方的先验人权观是以自然法理论作为基础的,它借助哲学家对人性的抽象表述,甚至凭借神学家关于上帝创世的假说,来论证人权的绝对性和神圣性,将人权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抽象的、先验的原则。先验式的人权根据最早是法国人运用古代自然法原理所进行的推论,如在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开篇宣称:“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和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可见,在法国人的眼中,人权是一个超越现存的社会制度之上并与之相对立的原则。先验的人权根据使人权成为一个具有批判性、革命性的概念,成为人民对抗现存政府的理论工具,先验人权根据的革命意义在于人权是人们争取应然权利的有效手段,是人们对抗公权力主体的有效工具。先验的“天赋人权”观在人权诞生之时发挥了这种积极的作用,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公权力绝对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是以忽视人权、否定人权为前提特征的。”[1] 人权概念所富有的批判性是道德理想对社会现实的批判,是应有权利对实有权利的批判。这往往是社会制度得以前进和改进的动力,在人权的国际立法中,先验的人权根据不再具有批判意蕴的积极意义,米尔恩对先验人权根据对于人权国际保护的消极意义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先验的人权根据在人权国际立法中,使人权标准表现出西方化和理想化的特征,从而否认了世界文明和文化传统的多样性。西方人权观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理想标准,“是由体现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和制度的权利构成的,所以,它暗含着这些价值和制度”,[5]并号召所有的国家都朝着变成所谓、“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这个目标发展。这种先验的人权根据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欧洲人权公约》中体现为:1.人权是“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2] 2.人权是“一个所有人类都应该努力去达到的理想标准概念”,[3]这一标准具有普遍性。3.不仅所有的国家都应该竭力去达到这一普遍理想标准,而且“无论怎样,我们都要力图维持它。”[4]但是,现实世界的实际情况是,“人类的大多数没有,也从来没有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不可能如此。当前的经济、文化状况排除了这种可能。而西方人权的倡导者们恰恰忽视了这一点,结果是,这种所谓的普遍理想标准在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无可避免地成为乌托邦。它所规定的”普遍权利“的许多内容也就必然与这些国家全然无关。”[6]权利是历史的产物,而先验的人权观将权利作为一种永恒的本质,在人权国际保护的实践中,其历史作用走向了反面。因为一种新制度建立后,人们会发现已经建立和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能够建立的新制度与理想的人权标准总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往往是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国内的激进主义与反政府力量往往利用人权口号号召民众,使一国现有的社会制度面临威胁,这往往不利于新制度的建设和人权的保障。国际社会虽然普遍认可人权口号和人权理想,但对人权的普遍认可隐含着同样普遍的分歧,从深层次道德的沟通与联系上讲,东方与西方,发达国家与第三世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在道德原则和社会制度上存在普遍冲突,在国际社会还不存在得到真正普遍认同的人权标准,因而,国际社会存在的人权分歧使人权成为人类社会分裂、动乱、欺骗、霸权乃至战争的新源头。一些西方国家把促进人权作为其对外政策的一项原则,以一国的人权状况作为与他国发展关系的前提,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这往往造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以至于对他国人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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