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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适用与我国宪法规范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约定必须信守”是一项古老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在国内法领域内得到广泛认可,而且发展成为国际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当今国际社会国家主权平等的特点,这一原则为国际间的相互信赖创造了条件,从而为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支持。正因为如此,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一向确认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并强调其重要意义,许多重要的国际文件也都载有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定,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在其宣言中都宣称“条约必须遵守乃举世所承认”,并在条约必须遵守的标题下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各当事方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而且“忠实履行国际义务”这一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基础上延伸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不论其内部结构如何,也不论各主管机关分工如何,国家应负责以宪法和法律保障条约的履行,否则,条约必须遵守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但保证条约执行的方法规定,却属于国内法范围,各国国内法制度各不相同,条约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执行程序也各不相同。但是,各国如何以其国内法保证适用国际法规则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国际条约的执行,从而反映出国家对国际条约义务的承担与否和多大程度上的承担。这又是一个国际法上十分关注的问题。

  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演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频繁与密切,国际合作的领域不断扩展,国家通过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也越来越多。中国也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全球化浪潮中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纵观当今世界各国,一般都通过宪法来明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并由宪法明确规定保证条约执行的方法。而我国宪法对这一重要问题却一直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范的缺陷直接引起了司法实践活动中国际条约适用上的混乱。加入WTO,对我国有关国际条约适用、执行能力提出了挑战。目前,尽快完善国内立法,尤其是以宪法来明确中国对国际条约执行的态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效力的一般理论

  从实践角度考察,国际条约在国内效力主要是考察国家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同时,由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也就直接表现为如何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因为国际法所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违反国际法须承担的是国际责任。国际法与国内法无论在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效力根据、实施等方面考察都不相同,所以两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两者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这也是我国法学界的一般看法,在全世界范围内这也是占优势的观点[1].

  国际上对这一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国家一般在其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如法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过合法批准或核准的条约或协定,在公布后,具有法律的权威,但以缔约他方实施该条约或协定为条件。”而日本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凡日本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及已经确定的国际法应诚实遵守。”荷兰1983年宪法规定条约不仅优于一般国内法,而且也优于宪法[2].大韩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本宪法正式批准或公布的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应与大韩民国的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效力。”

  二、实践中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国内适用应包括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和条约的直接效力两方面。国际条约要在缔约国内部得到执行必须首先在缔约国国内生效,即该条约必须得到缔约方内部法律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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