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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入世地方立法应该怎么办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经过十五年的漫长历程,随着多哈会议的一槌定音,中国终于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撇开具体的细节不论,中国加入WTO首先是要一揽子接受WTO现有的一整套规则。因此,建立健全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的法律体系,是入世后的首要任务。这不仅是中央立法的任务,也是地方立法的任务。目前,中央立法与WTO接轨工作已引起了有关方面足够的重视。对于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如何应对入世的挑战,使立法工作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是一个值得正视和研究的新课题。

  一、充分认识地方立法在履行WTO义务中的重要性

  加入WTO后,履行义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立法将WTO规则化为本土的法律、法规。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是以国家名义作出的,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全面履行WTO的义务主要通过中央立法,即通过制定、修改、完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忽略地方立法在入世中的重要性。

  首先,地方立法在实施WTO规则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中央立法的补充,地方立法的重要功能是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具体化,便于在本地实施。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大不一样,这导致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其实施往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制定具体的相应的实施办法。国家在履行WTO的规则和义务中采取的立法措施,如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修改、废止与入世要求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往往要求地方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予以支持与配合。

  其次,对地方性事务进行规范也要符合WTO规则要求。地方立法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对地方性事务予以规范。入世后,这种规范作用的发挥也必须以符合WTO规则为前提。当前,我国地方立法良莠不齐,充斥着地方保护、行业保护、部门利益、行政审批泛滥等与WTO规则相违背的内容,如果任其发展,不进行彻底的清理和修改,入世后,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必然面临各种法律困境。

  最后,入世提升了地方立法的地位。WTO有关协定明确要求,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来执行协定的义务,而不能以个别行政命令来代替;应当以建立或修改国内程序法立法来符合协定的要求,而不能以实质性的个别规定来代替;应当以公开、统一的形式来保障竞争的自由性,而不得以任何不公开、分散的形式限制或阻碍自由竞争的发展。由此可见,入世后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地方性法规规范的领域将不断拓展,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

  二、正确认识当前地方立法不适应WTO规则的内容

  加入WT0,我们必须按照其规则办事。WTO的规则中体现了许多原则,其中主要有:公平贸易原则,它是指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市场开放原则,它体现了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一切商贸法规都必须透明化等要求;非歧视原则,它具体表现为“一般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的要求。

  在进行地方立法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WTO规则,并将其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参照。20多年来,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和批准了数千件地方性法规,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直接或间接地规范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对照WTO的规则的要求,这些法规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对相对人权益的忽视。地方性法规一般都由政府及其部门起草,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由于起草主体性质决定,在政府职能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的情况下,法规内容渗透着起草主体管理经济社会的计划思维模式,体现着起草部门的利益要求,重权力轻责任,重处罚轻服务,重限制轻保护。法规大多以《**管理条例》冠名,往往片面强调部门、行业管理职权和利益,忽视相对人的权益,尤其是WTO规则所要求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和交易自由权。

  二是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一项法规的实施之日,往往也是几项行政审批的诞生之时。地方性法规中充斥着许多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的规定。过分强调市场主体的特殊性,任意设置市场准入的壁垒,这必然带来大量的权力寻租、造租、送租问题,成为腐败现象的重要根源,也违背了WTO规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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