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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如何贯彻和执行宪法,是当前引人注目的一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明文规定,要落到实处还有相当困难,如法院、检察院的宪法地位问题就是一例。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府”和“两院”都必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法检两院的宪法地位,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为了保障法官、检察官的权利不受侵犯,国家还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检两院的宪法地位受到贬损,法官、检察官的法定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地方在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中,将法检两院与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工作部门放在一起;有些地方将法检两院纳入政府各部门同时下达招商引资之类的任务;某省政府监察厅和“纠风办”干预检察机关的办案,主持对检察官所谓“错误”的查处;某电视台曾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入政府所属的“部长访谈录”……,等等。

  行政机关职能部门查处行政系统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即使查局长、县长、市长也是完全合法的。但法检两院的法官、检察官则无权查处。但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政机关及其临时机构的官员却滥用权势,粗暴干涉、阻挠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

  多年前,笔者曾就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与省“纠风办”的负责人进行一次交谈。刚刚触题,此公就不耐烦地说:“照你这样说,法检两院不属行政机关管,那好,涨工资的文件也是行政机关发的,你们法检两院就不要执行好了。”

  我是与他辩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即法检两院的宪法地位问题,他竟撇开这个主题,拿涨工资的题外话胡搅蛮缠,中止了辩论。但这又是现实存在的问题,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用不涨工资来要挟、强制司法机关屈从于权势和胡来的。

  受到贬损和侵害的法检两院,大多采取缄默和忍让的态度,其有关领导往往不敢挺身而出维护宪法赋予的权利。其中也不乏有认权不认法,自己作践自己的宪法盲。有的甚至牺牲宪法的尊严,牺牲法官、检察官的法定权利屈从于权势,这实在是法治和正义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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